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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实际居住也未必是房屋同住人

2021年08月04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8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7.30第23版,  实际居住也未必是房屋同住人方洛/韩迎春葛女士承租的公屋征收了。葛某夫妻二人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因征收补偿利益协商分割不成,葛某夫妻于是把葛女士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7.3023版,


 

 

实际居住也未必是房屋同住人

方洛/韩迎春

葛女士承租的公屋征收了。葛某夫妻二人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因征收补偿利益协商分割不成,葛某夫妻于是把葛女士告上了法院。虽然葛某夫妻曾实际居住过该房屋并且在上海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但二人最终还是败诉了。

 

葛女士和葛某系同胞姐弟。葛女士有同胞兄弟姐妹5人,葛女士排行老大,葛某排行老二。1969年葛某去了安徽某地,后在安徽娶妻生子。葛某去安徽时户口是从上海A区的老房迁入安徽的。A区老房原为葛女士老父亲所承租的公房,葛氏兄弟姐妹均在此出生长大。1983年5月,葛女士的工作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B区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公房承租人为葛女士,房屋原始受配人为葛女士夫妻和女儿共三人。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葛某一家的户口欲从外地迁入上海A区老房,但其他兄弟姐妹拒不让迁入,也不让葛某一家入住A区老房。

 

2001年,葛某夫妻在安徽退休后来沪租房居住。2003年,葛女士为改善住房条件,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之后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出。葛女士考虑亲情,把系争房屋无偿让给葛某夫妻居住,后葛女士抵挡不住葛某夫妻的再三恳求,于2009年3月答应把葛某夫妻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9年7月,葛某夫妻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之后葛女士要求葛某夫妻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但葛某夫妻却一直拖延,没有将户口迁出。

 

2020年6月,系争房屋因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葛女士和葛某夫妻共三人的户口。同年7月26日,葛女士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45万余元。葛某夫妻找到葛女士协商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葛女士考虑亲情,愿意适当给予葛某一部分征收补偿款,但葛某坚持要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三分之二。葛某夫妻在协商不成后,一纸诉状把葛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分得430万元征收补偿款。

 

葛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虽然两原告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他处也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但两原告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首先,葛某夫妻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虽然葛某夫妻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但其入住时,二人的户口并不在系争房屋内,二人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不久,就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搬出系争房屋。认定公房同住人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标准是指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显然葛某夫妻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其次,系争房屋来源和葛某夫妻无任何关联,系争房屋为葛女士一家三口所原始受配,葛某夫妻的入住和户口迁入纯系葛女士帮助性质。葛某夫妻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权,且原告葛某夫妻户口迁入后,在本市他处已经购买了商品房,其夫妻二人的居住权不应该由系争房屋来保障。

 

后葛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判断,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葛某夫妻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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