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7.23第23版
未付抚养费就丧失探视权?
现实中,夫妻离婚但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对子女享有一定的探视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未支付抚养费的话,此时会丧失探视子女的权利吗?
余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余。之后因为余先生生意不顺,接连亏损,导致债台高筑,夫妻二人为此常常发生争吵,随后产生感情矛盾,直至分居生活。2019年底,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儿子抚养权。最终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小余随母亲生活,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儿子成年,余先生可以每周探视儿子一次。调解后,余先生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但却想要看望儿子,遭王女士拒绝,声称作为一个父亲,一分钱也不出,没有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没有理由再来看望儿子。余先生却说,自己最近经济困难,等将来手头宽裕,可以一并付清欠付的抚养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便共同前来咨询律师。
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双方: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视权,是两个没有关联的法律问题,抚养费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执行程序解决,而探视权是余先生的法定权利,是不能随便剥夺的。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关系,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抚养权的其中一项内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因父母婚姻关系的重大变故而导致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的行使存在不稳定的状态,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怠于履行法定监护和抚养义务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的行使,表现为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或与子女相处。一般而言,行使探望权可增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与子女的相互了解和骨肉亲情,有利于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从而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但是,由于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外界的刺激,情绪容易波动甚至呈现反常。因此,若探望权的行使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应该予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子女跟随一方生活,也就是直接抚养,另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子女抚养费在夫妻离婚后,随着情况的变更,可以主张减少或增加抚养费,甚至可以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如果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实际未支付抚养费的话,此时也就是不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此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实并不会影响对子女的探视权。
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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