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7.16第20版
非法定继承人可分遗产?
周阿婆祖籍宁波,上世纪70年代在老家离婚后,孤身一人来上海工作生活。晚年由于行动不便,都是由自己同住上海的远方侄女照顾。由于侄女的父母去世较早,姑侄二人虽没有居住在一起,但是情同母女。临去世前的最后两年,周阿婆重病住院期间,都是侄女在病床前照顾,请护工精心护理,还把周阿婆的房子出租,收取租金用于支付周阿婆治疗、生活之用。直到后来周阿婆去世,也都是侄女办理丧葬事宜,为此侄女前前后后也为周阿婆花了不少钱。
周阿婆生前有一套房屋,是其当年来上海工作后单位分配的公房,2000年前后,周阿婆用自己的工龄和积蓄买成了产权房,就一直居住在此,这也是周阿婆留下的唯一财产。周阿婆去世后不到半年,突然有一天侄女接到法院传票,原来是身在外地的周阿婆儿子到法院起诉她,要求确认周阿婆的房产由自己单独继承并要求周阿婆侄女排除妨碍,腾出该出租房屋。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系周阿婆离婚后留给前夫抚养,此后母子俩联系较少,儿子平时也只在逢年过节或来上海出差时才过来看看周阿婆。据此,法庭认为原告系周阿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经过审理判决,周阿婆名下的房产其一半产权由其子继承,剩余一半由周阿婆侄女继承。关于原告请求排除妨碍,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案的被告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继承法又对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依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照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审查确认的证据,法庭确认原告系被继承人儿子的身份,但综合考虑原告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以及被继承人事实上长期由侄女照顾的事实,判决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留房屋各占一半比较合适。一审法院的判决恰当地确认了被告享有法定继承中酌情获得遗产权,权衡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与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分得遗产,特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公民。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司法实践中,具体可以分给他们多少遗产属于适当,要根据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具体情况和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所尽的义务等方面作分析和处理。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完全或基本上是由他人扶养照料的,其遗产也可以由扶养照料被继承人的人全部承受,而不让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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