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7.16第20版,
洪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的蔡某在此实际居住,且蔡某从未享受过公房福利。为获得征收补偿款,蔡某一纸诉状把洪先生告上了法院。本以为十拿九稳能够胜诉的蔡某最终什么也没有得到。
洪先生为上海本地人,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洪先生的父亲。1984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洪先生。洪先生和刘先生为大学同学,上世纪80年代初刘先生大学毕业后去了深圳工作,洪先生一直在上海工作。作为同窗好友,两人一直联系密切。刘先生的妻子蔡女士是上海人,蔡女士兄弟姐妹四人,大哥蔡某70年代初去了外地工作。80年代中期,蔡某欲把户口从外地迁回上海老家,但上海的其他姐妹拒不让其户口迁回。在此情况下,蔡女士通过丈夫刘先生出面联系洪先生,希望洪先生能为蔡某提供帮助,让蔡某的户口暂时迁至系争房屋内。刘先生、蔡女士、蔡某一致口头保证,蔡某只是迁入户口,别无他图,承诺一旦蔡某本市有房,会立即把户口迁出。洪先生考虑同学情谊,爽快答应提供帮助,不久蔡某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蔡某千恩万谢。
上世纪90年代末,洪先生一家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系争房屋被空关。2003年5月,蔡某找到洪先生,说明自己在系争房屋附近开店经营,希望能暂时借住系争房屋,洪先生考虑到和刘先生的关系,爽快答应让蔡某居住。2017年洪先生偶然打听到蔡某早在2001年就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随即找到蔡某,要求蔡某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但是蔡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迁出户口。洪先生多次交涉让蔡某搬出系争房屋,但蔡某拒不搬出,为此洪先生多次报警处理。
2020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洪先生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4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洪先生和蔡某两个人户口。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并申请法院对相关补偿款账户进行了保全冻结。
洪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蔡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属于洪先生一人所有。公房同住人的认定要求同时具备户口登记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没有福利分房等三项条件。如果单纯从同住人认定条件看,蔡某似乎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蔡某的户口迁入和实际入住,纯属于他人帮助性质。蔡某和洪先生无任何亲属关系,系争房屋的来源和蔡某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没有洪先生的帮助,蔡某的户口无法从外地迁入上海。蔡某在上海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拒不将其户口迁出系争房屋,显然丧失了诚实信用原则。蔡某在他处已经购买商品房的情况下,其对系争房屋更无居住利益,因此蔡某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后洪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我方的代理意见被法庭所采纳,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判断。最终法院认定蔡某的户口迁入和居住纯属帮助性质,蔡某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判决驳回了原告蔡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以被告洪先生的胜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