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7.2第21版
这钱,妻子可以请求返还吗?
王先生和伍女士结婚近二十年,儿子也已在读大学了。王先生是个非常爱玩的人,年轻时流连于舞厅和KTV,后来泡网吧打网游,最近几年又沉迷于各种网络直播。夫妻二人做点小生意,虽然不是家财万贯,但也手头宽裕。婚后夫妻二人的感情一直磕磕碰碰,儿子小的时候伍女士为了儿子着想,也将就着过了。现在随着儿子住校,平常很少回家,夫妻二人的感情和矛盾也越来越大。最终,伍女士忍无可忍,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伍女士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丈夫最近两年的银行流水,意外发现丈夫存在大量的打赏和转账记录,其间先后给几十名女主播打赏了万余次,合计50余万元。
一怒之下,伍女士申请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同时,以丈夫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另案起诉,将直播平台和主播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连带返还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王先生近年来一直在网络平台上观看直播,还频繁打赏,其银行流水及手机微信中,存在大量打赏及转账记录。与此同时,王先生还与多名女主播保持私下联系,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赠与6万余元,备注多为“521”“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
伍女士认为,丈夫王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向他人支付大额夫妻共同钱款,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视为无效的赠与行为,应该退还自己的一半。况且,主播及平台因此取得该打赏款项的金额,没有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也理应返还。
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王先生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将真实货币在该平台进行充值兑换为虚拟“平台币”,以兑换其他道具,故其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的虚拟道具。王先生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兑换、打赏行为应为新型的网络消费,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构成要件,打赏人与平台及主播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也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故不属于赠与。
最终,法庭审理后认为,综合考量双方的权利义务,王先生在网络消费平台上注册为用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王先生支付钱款,作为对价享受到了直播平台及主播提供的网络消费服务,属于网络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的行为并非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直播平台及主播,不符合赠与合同单方面义务、无偿的特征。况且,伍女士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王先生和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主播提供的直播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综上,法院驳回了伍女士的诉讼请求。
宋博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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