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7.9第23版,
空挂户口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张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他的妹妹张女士和外甥赵某的户口登记在房屋内。因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纠纷,张女士和赵某一怒之下把张先生告上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张女士和赵某均非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张先生和张女士为同胞兄妹,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父亲。父母去世后,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张先生结婚生子后一直在系争房屋居住,直至2006年在上海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2007年4月,张先生妻子和儿子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张女士于1981年结婚,1983年生有一子赵某。1986年,张女士的工作单位为其一家分配了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受配该公房时张女士和赵某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受配的公房内。1996年7月,张女士和赵某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系争房屋自2007年起对外出租,租金由张先生收取使用。
2020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8日,张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1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张先生、张女士和赵某共三人户口登记在册。在协商补偿款的分配时,张女士和赵某一方自认张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坚称赵某是在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上海高级法院的新规定,该种情况即未成年的分房不视为福利分房,坚持认为赵某是系争房屋同住人。
张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赵某也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张先生所有。赵某在未成年时随其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户口再次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也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赵某并不符合上海高院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2020年,上海高院出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会议纪要,关于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会议纪要的第2条提出: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会议纪要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从该会议纪要的解释规定看,未成年的福利分房不视为福利分房的情形仅指:未成年人随其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成年后又独立受配了公房或者和他人共同受配了公房,则未成年的福利分房不视为“他处有房”。但本案赵某并不适用上海高院解释的不视为福利分房的情形,因为系争房屋既不是赵某受配的房屋,也非赵某和他人共同受配的房屋,系争房屋来源和赵某无关。
后张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审理结果和我们预测的一致,法院认定两原告均非房屋同住人,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被告张先生一人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
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