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5.14第22版,
房产动迁
没户口的公房征收补偿款怎分配?
赵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协议分配不成,赵先生的弟弟赵某把赵先生告上法院。赵某本欲通过诉讼多分征收补偿款,但通过法院判决,赵某并没有多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赵先生和赵某系同胞兄弟关系。其父亲老赵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赵,赵先生兄弟二人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8年赵先生在其工作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1991年赵某在妻家享受了公房动迁,赵某一家三口获得了一套动迁安置房。2005年赵某的动迁安置房拆迁,其一家三口获得了两套安置房,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儿子小赵一人名下,另一套登记在赵某一家三口名下。2010年初,老赵考虑到系争房屋只有自己一个人的户口,想把两个儿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遭赵某妻子王某的反对。2012年初,赵某夫妇和小赵夫妇发生矛盾,赵某夫妇无奈入住系争房屋,后老赵经不住王某的花言巧语竟然把王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赵先生得知情况后提出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由于王某的阻碍,赵先生的户口一直没能迁入系争房屋。2019年4月,老赵因病去世。同年下半年传出系争房屋将要被征收的消息。2020年3月28日,王某也因病去世。
2020年4月初,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2日,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对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书。5月29日,赵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20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赵某要求获得征收补偿款中的大部分。赵某的主要理由是,征收补偿时系争房屋由其夫妻一直居住,其妻王某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且自己名下无房屋居住,需要通过房屋征收获得安置。经过多次协商,赵某最终只愿意给赵先生150万元,两人终因补偿款差距太大始终不能协商一致。赵先生最终等来的是法院传票,原来赵某在协商无果后把哥哥告上了法院。
赵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在赵氏两兄弟之间均分。首先,王某不应视为系争房屋的户口在册人员,王某无权作为户口在册人员参与分配。王某于2020年3月28日死亡,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是2020年4月12日。公房同住人认定的时间标准是截止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之日)。王某不符合户籍在册人员条件,当然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其次,在没有户口的情况下,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问题的意见中明文规定:只有承租人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再次,赵某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没有多分征收补偿款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赵某享受过福利分房,现其名下有房,其在上海他处拥有良好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无多分的法定理由。
后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判决赵氏两兄弟按法定继承均分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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