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4.16第22版
婚姻家事
失能老人如何约束子女?
经常碰到一些咨询,老人在身体好的时候立了遗嘱,将身后财产留给个别亲人,但是到了晚年失能以后,遗嘱继承人却未能像老人身体好的时候那样尽心照顾赡养老人,其他法定继承人反倒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由于老人已经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眼睁睁看着不孝子女根据遗嘱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他法定继承人却无能为力。此时,法律也难以体现公平正义。难道这种情况就不能事先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做出相应制约吗?下面的案例可能会给老人们提供一种思路。
梁先生和梁女士是兄妹关系。兄妹二人成家后都先后搬离父母家,在外居住。前几年梁父意外去世,对梁母打击很大,为了不让母亲一人孤苦伶仃,梁女士把母亲接过去一起居住。之后,梁女士便自然而然地担负起梁母的赡养义务,梁先生偶尔给母亲点生活费,逢年过节来看看,倒也图个省心。2018年4月,梁母到公证处立下遗嘱,交代后事,主要就是在自己去世后,自己名下的遗产都留给女儿梁女士,但遗嘱附有条件,就是梁女士要承担自己晚年的日常生活照料、就医护理和养老送终等。半年后,梁母生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梁女士日常还要带孙辈,一时间人手不够,实在无法全天照顾母亲,出于无奈只能将母亲送进养老院,每个周末前去看望,养老院的费用也都是梁女士支付,直到去年底,梁母因病在养老院去世。梁母去世后,梁女士一手操办了丧葬事宜。过了一段时间,梁女士通知哥哥梁先生去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却遭梁先生反对。梁先生声称,母亲所立的遗嘱是有条件的。梁女士擅自把母亲送到养老院,未征得他同意,医生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记载,母亲的死亡原因是各种疾病引起的,这足以说明妹妹梁女士没有尽到好好照顾母亲的义务,故不同意由梁女士独自继承母亲的遗产。
无奈,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按现有遗嘱来继承。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就本案而言,梁母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处分并无不可,该公证遗嘱系梁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其子女均应按此遗嘱继承梁母的遗产。经查明,梁女士已完成了其对母亲所负的赡养义务,其有权根据公证遗嘱继承遗产。据此,法院作出了支持梁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该案例表明,订立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可附条件的。虽然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对附条件的遗嘱并未明确规定,但法律有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如果遗嘱中增加了类似的条件,那么遗嘱继承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样一来,就可以完全保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意愿了。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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