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4.23第22版,
亲兄弟为房屋征收补偿对簿公堂
叶先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配不成,弟弟叶某夫妻把叶先生夫妻告上了法院。案件判决后,叶某竟然一无所获,他自己也没有想到会是这个结果。
叶先生和叶某是同胞兄弟。其母亲早年亡故,父亲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为叶先生的祖父所遗留,承租人为叶父。叶先生和叶某两人均出生在系争房屋。上世纪70年代初,叶先生到江苏某农场工作。1985年2月,叶先生和妻子梅某的户口从江苏迁入系争房屋,夫妻俩同时入住系争房屋。1988年3月,梅某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上海梅某父亲承租的公房处。1989年2月,梅某父亲承租的公房被动迁,梅某作为户籍在册人员享受了动迁安置。叶某的妻子倪某婚后于1980年迁入系争房屋,叶某夫妻婚后在系争房屋居住十年后搬出。叶先生只是偶然听说倪某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对于倪某福利分房的具体情况无从知晓。
2020年4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2日,叶先生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30余万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兄弟俩产生了严重分歧,叶某坚持要分走总补偿款的三分之二。叶某认为梅某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应排除同住人地位。自己和倪某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且没有福利分房,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
叶先生认为,弟媳倪某应该享受过福利分房,主张两家应均分征收补偿款,叶某坚决不同意。叶某和倪某矢口否认倪某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就在叶先生考虑是否在两家均分的基础上让步时,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叶某夫妻把叶先生夫妻告上了法院。
叶先生夫妻俩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按照叶先生的叙述,梅某和倪某二人若享受过福利房屋或公房福利,应该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但是倪某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需要做深入调查。叶先生本人是基于知青回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一直实际居住,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叶某自户口报出生后从未迁出系争房屋,享受福利分房的可能性不大,正常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同住人。双方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福利,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核实。
后叶先生夫妻委托我们应诉维权。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倪某的户口自婚后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迁出,查询其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似乎断了线索。倪某曾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消息似乎又不像空穴来风,为此我们组织团队成员多次持法院调查令走访调查倪某当年工作单位所在的退管会、物业公司等多个部门。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打听到了倪某福利分房的具体地址,调查出来的材料令我们格外振奋。原来早在1994年倪某就在她本人的单位分得一套84平方米的福利公房,住房调配单显示的房屋受配人是倪某和叶某。叶某和倪某刻意隐瞒福利分房的事实,妄图多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行为让叶先生十分气愤。
法庭审理时,在叶先生坚决不同意案件调解的情况下,最终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叶某和倪某二人均被排除同住人地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被告叶先生一人所有,这是一个原被告双方事前都没有想到的意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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