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4.9第22版,
有家庭协议,征收补偿款怎么分?
韩迎春
黎先生父母留下来的公房被征收了。小弟黎某欲独吞房屋征收补利益,对于之前四兄弟签订的家庭协议拒不认可。黎先生等三兄弟依法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
黎先生有同胞兄弟四人,即黎先生、黎二、黎三和黎某。黎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父亲老黎,四兄弟皆在此出生长大。1984年,黎先生婚后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了一套两居室公房。黎二结婚生子后于1986年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了一套公房。1991年,黎三婚后获得工作单位的一套福利公房。黎某婚后于1993年2月将户口迁入其岳父承租的公房处,1995年,黎某岳父的公房被拆迁,黎某享受了动迁安置,其和妻子、女儿共三人获得了一套三居室的动迁安置房。该安置房为公房性质,黎某2003年将该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家三人名下。1997年3月,因父母亲年事已高,四兄弟和父母协商后签订书面家庭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有两项:一是四兄弟把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二是承租人变更为黎某,将来房屋若遇拆迁,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四个兄弟均分。签订协议时,系争房屋只登记有父母二人的户口,父母和四兄弟均在书面协议上签名。家庭协议签订后,四兄弟分别把各自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房屋承租户名由老父亲变更为黎某。2000年前后,老黎夫妻先后因病去世。2003年,黎某借口自己房屋置换,家人户口无处落户,将其妻黄某和女儿黎小某的户口迁入了系争房屋。黎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后,用售房款做短线投资,没想到投资失败造成巨大亏损。买房不成的黎某和哥哥们协商后,自己一家三口便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房屋征收的同时,黎小某在上海他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黎某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630余万元。黎先生等三兄弟找到小弟黎某协商动迁款分割时,黎某对之前的家庭协议拒不认可,声称自己是承租人,其妻女户籍在册且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是公房同住人,且自己名下无房迫切需要安置,坚决不同意均分,在其他三兄弟提出在均分基础上照顾他的方案后,黎某依然坚持系争房屋大部分补偿款应归属自己所有,至多拿出150万元给三个哥哥且没有商量余地。
黎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按照家庭协议在四兄弟之间均分。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款分配的相关指导意见中,明文规定房屋承租人和同住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达成书面协议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协议有效。本案四兄弟及其家庭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公房动迁利益,均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且家庭协议签订时,系争房屋只有父母亲二人的户口,黎某是基于家庭协议才变成系争房屋承租人的,黎某的妻子黄某和女儿黎小某的户口是在家庭协议签订后迁入的,且其二人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虽然实际居住,但不能视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四兄弟间均分。
后黎先生三兄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把黎某一家作为被告告上法院。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认定家庭协议有效,房屋征收补偿款在四兄弟之间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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