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3.19第22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Fanro-HunYinJiaShi)
王女士在家中收到法院寄给丈夫老张的一张传票,才得知冯某等已经向法院起诉老张,要求老张履行《子女抚养协议》,向非婚生女儿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元,直至其18周岁为止。王女士粗略估算,如果按照冯某及其女儿的诉求,将来自己和老张要支付出去近百万元,这对他们这个一般收入家庭来讲是沉重的负担。王女士听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任何一方自行处置,老张之前和情人冯某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认为这个协议应该属于无效。王女士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咨询,希望从我这里得到答案确认。
王女士和老张自由恋爱后结婚生子。夫妻共同生活近二十年,一直和谐温馨。前几年老张在工作中偶然认识了女子冯某,二人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冯某和老张竟然还生了一个女儿。纸终究包不住火,当真相实在无法隐瞒后,老张只好向妻子王女士坦白。王女士虽然吃惊和愤怒,但冷静之后,考虑到婚姻经营的不易,最终还是原谅了老张。在老张再三保证不再和冯某有染后,王女士让老张自己处理好遗留问题。后来只是听老张说事情已经处理好了,没想到如今却被对方告上门来了。原来,老张当时和冯某签订了一份《子女抚养协议》,约定老张每月给非婚生女儿支付2000元抚养费,孩子上幼儿园后,可以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老张的工资收入不高,拿出2000元的抚养费基本上还可以承受,但每月5000元抚养费让他无力承担,以至于被冯某和其女儿告到了法院。
我告诉王女士,老张签订的抚养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胁迫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老张和冯某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老张应当肩负起作为父亲的责任,依法支付原告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另外,从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其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而形成的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而是基于承担法定义务而产生,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其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合理的抚养费并不能视为对另一方共同财产权利的侵害,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原告按照抚养协议的约定,所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尚属合理范围,并不构成对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侵害。
因此,王女士如果以老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来反对抚养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本案后续审理中,王女士明智之举就是尽量配合老张积极应诉,从而来实现案件最终有一个兼顾各方的公平结果。
宋博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咨询电话:021-6143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