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3.19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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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的哥哥黄先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他身患精神残疾,眼看着房屋征收补偿款将要被弟弟黄某一家侵占,黄女士代理黄先生通过诉讼维权,最终保住了哥哥的征收补偿利益。
黄女士和黄先生、黄某为同胞三兄妹。哥哥黄先生年近七十,因患有精神疾病始终未婚未育。黄氏三兄妹的父母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三兄妹皆在系争房屋出生。黄女士和弟弟黄某各自结婚后户口先后从系争房屋迁出。黄某婚后于1987年在单位分得了一套福利房,是一套二居室的公房,房屋原始受配人为黄某和妻子马某、儿子小黄。1989年,老母亲因病去世。1996年4月,老父亲在黄某的授意下书写了一份遗嘱,大概内容为:我百年之后,大儿子黄先生由黄某负责照顾,我承租的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小儿子黄某所有。1996年5月,黄某、马某和小黄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01年5月,老父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黄先生一人居住。黄某照顾黄先生没多久便失去了耐心,后来干脆对黄先生不管不问了。黄女士和丈夫宫先生在和黄某多次交涉无果后,只好把照顾哥哥的事情揽了下来。黄女士夫妻为了照顾哥哥黄先生既出力又出钱,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十几年。
2000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28日,黄某作为征收部门指定的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黄某代表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730余万元。黄女士找到黄某谈征收补偿问题和哥哥的照顾问题时,黄某竟然说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系争房屋,且老父亲留有遗嘱在,因此征收补偿款都应该是自己的,征收补偿款自己要用来给儿子小黄买房,只愿意拿出来50万元给黄女士作为今后照顾哥哥的费用。
黄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黄先生一人所有。
首先,老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系争房屋是公房,虽然老父亲是承租人,但是系争房屋不是他本人的个人财产,其本人的遗嘱对系争房屋无权处分。其次,黄某、马某和小黄应该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黄某一家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因为三人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在本次公房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况且三人自户口重新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根本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鉴于黄某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册且黄某是指定签约代表、黄某一家和黄先生存在利益冲突的实际情况,结合黄某对待黄先生的一贯做法和态度,黄先生的利益只能依靠妹妹黄女士来维护。
后黄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为哥哥维权。我们首先启动申请法院宣告黄先生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同时要求法院指定黄女士为黄先生的监护人。然后黄女士作为黄先生的监护人代理哥哥提起共有分割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黄某一家三人因在上海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法院判决所有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黄先生一人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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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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