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紫砂壶换了一套房
黄先生的父亲生前有一套房和一把紫砂壶,本打算紫砂壶留给黄先生,房子给黄某,但黄某却将房屋和紫砂壶全部占为己有。老父亲去世后,黄先生因和黄某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获得了一套房子。
黄先生和黄某系同胞兄弟,母亲早年亡故,父亲老黄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1994年老黄将该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1986年老黄从老战友那里获赠一把著名工艺大师制作的绝版紫砂壶,后该紫砂壶的市场价格不断上涨。2012年5月,老黄召集两个儿子协商处理自己的身后财产事宜,决定在他百年之后,房子留给黄某,紫砂壶留给黄先生。2013年黄先生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直至2020年2月才回到上海。2014年黄某多次找到父亲,要求将房子提前过户至他的名下。老黄架不住黄某的纠缠,于2014年2月将房产过户至黄某名下。2015年6月,黄某打听到父亲的那把紫砂壶价格极有可能超过600万元,而自己拿到的父亲的房子只不过200万元左右,认为自己吃了亏,于是又多次找老黄协商,要求父亲把紫砂壶留给自己,而他愿意把房子给哥哥黄先生。2015年8月5日,老黄自书遗嘱,遗嘱内容有:“我本人有一套位于上海某地的房产和一把名贵绝版紫砂壶,本来我计划房子留给黄某,紫砂壶留给黄先生。没有想到紫砂壶升值快,现在黄某提出要紫砂壶,他愿意把已经过户到他名下的房子给黄先生,我经过考虑后,同意这个方案,最终的处置方案是房子留给大儿子黄先生,紫砂壶留给小儿子黄某。希望我百年后兄弟俩按此方案处理……”黄某在遗嘱上书写“我同意该方案,我已经拿走了紫砂壶”并亲笔签名。2020年3月,老黄将自书遗嘱交给了黄先生。
2024年3月,老黄因病去世。之后,黄某对房产和紫砂壶分配事宜只字不提。黄先生找到黄某协商,黄某认为房产在遗嘱前已过户到他的名下,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黄某的承诺属于赠予性质,房产赠予尚未完成,享有任意撤销权。黄某还称,相比2014年,房价已经大幅升值,而紫砂壶价格目前太低,自己对紫砂壶价格有重大误解,房屋赠予承诺可以撤销。
黄先生于是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老黄的遗嘱内容对黄某具有约束力,黄某应当履行承诺。首先,老黄自书遗嘱虽为遗嘱形式,实际上是老黄和黄某对家庭财产处理的协议。虽然当时房产已经过户至黄某名下,但黄某以拿走紫砂壶为对价承诺将房屋让出给黄先生,即便黄先生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该承诺对黄某具有约束力。其次,黄某所谓的重大误解缺乏事实依据,紫砂壶系动产,黄某很难证明其拿走的紫砂壶价格高低,且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包含家庭成员之间的妥协和让步,这类协议不适用以重大误解为理由的撤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黄某的行为显然有悖诚信。
后黄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黄先生把黄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按照承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遗嘱实际上是家庭财产处理的约定,被告黄某让出房产的承诺是以拿走紫砂壶为对价的,该承诺对黄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黄先生所有,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