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缺位” 亲母监护权被撤销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连人都“失踪”了,其监护权能否被撤销?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陈某与柳某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10月育有一子陈某林。2016年3月,柳某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杳无音讯。此后,陈某林一直由陈某抚养。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25年被打破,陈某因意外死亡,陈某林便一直由奶奶刘某抚养。
为了给陈某林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万般无奈下,陈某林奶奶刘某向麻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柳某监护人资格,变更由刘某为陈某林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文杰立即展开深入调查,与陈某林的家人、村委会、学校以及柳某的娘家人等多方进行沟通,详细了解陈某林的学习、生活状况。沟通中,得知柳某的父母均已去世,柳某外出一直未归,也未与家里有任何联系。
承办法官在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陈某林的亲生母亲柳某是法定监护人。但柳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未成年儿子陈某林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同时,陈某林在父亲陈某去世后,一直由申请人刘某实际抚养并履行监护职责至今,刘某能够为陈某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安宁的生活保障,经征询陈某林的意见,其表示愿意继续与申请人共同生活。
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陈某林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避免陈某林处于失管状态,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柳某为陈某林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刘某为陈某林的监护人。案件审结后,刘某让女儿为法官送上“依法办案高效到位 廉洁奉公倾心为民”的锦旗,对法院司法为民、温情护幼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本案中,作为陈某林双亲中唯一在世的母亲柳某却长期未尽其监护责任,而是由陈某林奶奶刘某实际进行抚养、照顾,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权,以确保未成年人始终能在关爱与保护中健康成长。
在实践生活中,由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解决监护“空位、缺位”问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