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婚姻家事|(转载)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 17年后前妻诉讼分割

2025年03月17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转载自江苏法院网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17年后前妻诉讼分割隐瞒了17年之久的财产再次获得分割,男方的如意算盘终被打翻。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张某与前妻刘某于1988年结婚,200


本案例转载自江苏法院网



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17年后前妻诉讼分割

隐瞒了17年之久的财产再次获得分割,男方的如意算盘终被打翻。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张某与前妻刘某于1988年结婚,2004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张某与姜某再婚。2021年,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含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位于丹徒区的房屋。此时,刘某才知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已过去多年,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没有道理。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述称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刘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5日,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房屋预付定金20000元,之后张某分别于2004年1月1日、4月2日、9月7日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6300元、49500元、35228元,此时已付清全部房款121028元。2004年11月22日,张某与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并未涉及该案房屋以及相应的房款。2004年12月23日,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将房屋交付张某。2006年8月,张某和姜某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于2006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姜某名下,但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某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该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产,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但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张某应赔偿刘某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判决后,第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韩迎春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4131 积分:1767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韩迎春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韩迎春律师电话(159019961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0199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