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8.9第15版
六人户籍在册,为何只有一人获征收补偿款?
周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周先生和弟弟周某两家共六人户口登记在该房。因协商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周先生通过诉讼,最终获得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
周先生和周某系同胞兄弟,周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周父,周先生和周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4年周某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周。1986年5月,周某在其单位分得一套两居室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周某一家三口,分房时其一家三口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其所分公房内,1988年7月,又迁回系争房屋。2005年2月,周某所分公房被拆迁,其一家三口享受了房屋拆迁安置。1994年2月,周先生和梅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梅。1994年5月,梅女士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梅的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1998年5月,梅女士和小梅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本市梅女士父母的公房。同年10月,梅女士父母的公房被拆迁,梅女士和小梅享受了房屋拆迁安置。之后,周先生一家三口在本市购买了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1999年8月,梅女士和小梅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该房原由周先生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由周先生负责对外出租,租金由周先生和周某两家分享。2021年6月,听闻系争房屋可能要被征收,周某夫妇赶走租客,强行入住系争房屋。
2023年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6日,周某作为指定的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48万余元。在协商动迁款分配时,周某认为,周先生的妻女享受过公房拆迁福利,该拆迁发生在周先生和梅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迁利益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先生应被认定为享受了公房拆迁福利,周先生一家三口均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同时,周某还认为,征收前系争房屋一直由其夫妻二人居住,他有理由多分动迁利益。周某坚持己方要获得300万元,不肯让步。
周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周先生不能被认定为享受了公房福利,周先生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周先生一人所有。首先,周先生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其户口从未迁出过,属于原始户口。其本人从出生一直居住系争房屋,直到其婚后购买商品房后才从系争房屋搬出。其次,认定是否享受过公房福利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的,梅女士享受过公房拆迁福利,仅能证明梅女士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并不能以此认定周先生也享受过公房福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是否享受过公房福利认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标准。再次,因周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梅女士母女享受过拆迁福利,故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人员中,只有周先生一人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后周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中只有原告周先生一人符合同住人条件。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原告周先生一方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