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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李沅芹顾颖
案情简介:
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未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还能生效吗?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经过法院调解,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离婚调解书。
男方刘某与女方彭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导致感情淡漠,二人最终协议离婚,并且约定婚生子随刘某共同生活,彭某无需承担抚养费;因拆迁所得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刘某于签订协议的当日一次性支付彭某30万元。双方还约定,《离婚协议书》签订后,二人一同办理离婚预约登记。
到了约定领取离婚证的日子,刘某却迟迟不见身影。经彭某询问,刘某表示其有权不离婚,又称发现彭某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要求彭某返还已给付的30万元。因双方协商不成,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承认其并未发现证据表明彭某存在婚内出轨,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是因为觉得给付彭某30万元过多,现要求重新分配。彭某则认为,其在拆迁中享有45个空方,故享有部分拆迁款,因此按照房屋价值给付其30万元合情合理,且刘某在其外出打工期间私自领取拆迁款,侵害了其权益。现刘某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的。?这意味着,?如果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二人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刘某反悔,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未生效。
审理中,法庭估算了彭某在拆迁中所享有的权益,经承办人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子仍由刘某直接抚养,但彭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财产分割仍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拆迁所得房屋归刘某所有,并由刘某给付彭某房屋折价30万元。
【法官说法】签订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
婚姻不易,离婚亦非儿戏。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意见。但签订离婚协议并不等同于离婚,只有在双方最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签订民事调解书、亦或法院判决离婚后,方可视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法官提醒,签订完离婚协议并不代表已经离婚,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离婚登记,在完成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财产。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