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8.2第15版
私房被征收,十年后他终于拿到动迁款
十年前,邱先生外公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王某将房屋动迁款悉数领走。十年后,邱先生通过向法院起诉,最终拿到了应得的房屋动迁款。
邱先生的外公老王在上海留有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老王父亲于上世纪30年代所建,房屋性质为私房。老王夫妇生有一子一女,即儿子王大,女儿王二。老王1973年2月亡故,其妻1975年3月亡故。王大和杨女士婚后生有一子王某,王大夫妇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去世。王二和邱某婚后生下邱先生。2002年前后,王二夫妇去世。系争房屋原为王大一家居住,王大夫妇去世后房屋由王某居住。1997年5月,王某获得一套单位福利分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之后系争房屋一直被王某出租,直至被征收。
2013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5日,王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480万余元,征收时王某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王某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悉数领走,并在动迁部门留下其亲笔签名的“具结保证书”,该保证书记载:“……本人作为产权人的继承人,代表该户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今后若有任何人主张权利,我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动迁部门无关……”2012年5月,邱先生出国创业,2023年4月回国后方得知系争房屋早被动迁。邱先生辗转找到了王某,询问房屋动迁款分配事宜,王某先是态度暧昧,后竟对邱先生出言不逊,并扬言“动迁款全部是我的,就是有钱也不会给你的。”对此,邱先生十分气愤和无奈。
邱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案情,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邱先生和王某二人之间均等分配。王某的行为显然侵犯了邱先生的利益,若协商不能只有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首先,系争房屋为私房,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产权人和继承人之间分配。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遵循产权平移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产权人,在产权人去世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在私房产权人的继承人之间分配。在产权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屋动迁利益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所谓房屋同住人的概念一般是针对公房而言的,而私房征收补偿针对的是产权人,私房的征收利益和房屋登记的户籍人员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困人员,因户口的因素额外增加了征收补偿利益。其次,王某没有多分动迁利益的法定理由。王某户口虽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其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其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法定居住权,况且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没有考虑户口和人头因素,不能因为户口在册的因素获得利益。王某在沪他处有房可居,并非依赖系争房屋居住,房屋被征收时其并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也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
后邱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性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王某并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原告邱先生和被告王某二人之间均等分配。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