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5.24第15版
未实际居住,为何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邹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邹先生的户口末次迁入该房后并未在此居住,因弟弟邹某不愿和邹先生分享征收补偿款,邹先生无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全部归邹先生一人所有。
邹先生和邹某为同胞兄弟,邹家父母在沪留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邹先生兄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六十年代末邹先生在安徽娶妻生子。1981年邹某和杨女士结婚,邹某婚后搬入岳父母的私房居住。1986年该私房被拆迁,邹某妻儿因户口登记在私房内享受了拆迁安置。邹某的户口当时虽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其在私房被拆迁时被作为引进人员也享受了房屋拆迁安置。1990年邹某妻儿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7年邹先生在安徽退休后回沪照顾年迈的父母,邹某一直阻挠邹先生的户口迁回上海。2001年在老父亲强力支持下,邹先生的户口得以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但其妻儿的户口仍留在安徽。由于邹某的阻碍,邹先生户口迁入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父母亲去世后系争房屋曾多年被邹某控制出租。2016年闻听系争房屋可能被动迁的消息,邹某夫妇赶走租客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3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9日,邹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478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邹先生和邹某一家三口共四个人的户口。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邹某认为,邹先生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居住过,不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而自己的户口自出生后登记在系争房屋从未迁出过,曾享受的动迁利益源于私房动迁,不算享受过房屋福利,且系争房屋长期由自己控制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该由自己一家独享。虽经多次调解谈判,邹某只同意分给邹先生50万元,再不肯让步。
邹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邹先生的户口迁入属于政策性迁入,其符合同住人条件。邹某一家三口均享受过动迁福利,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属于邹先生一人所有。首先,邹先生是知青身份,其户口当年是从系争房屋迁出,最后又回到系争房屋,其户口末次迁入属于按照知青相关政策落户,不论是否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均对系争房屋有法定的居住权,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次,邹某一家三口因享受过动迁福利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邹某妻家的老房动迁时,其老房虽为私房,但邹某一家三口均非私房的产权人,其妻儿是基于户口在册享受了拆迁安置,邹某本人则作为私房动迁时的引进人员享受拆迁安置,三人均应被认定为享受了房屋拆迁福利。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后邹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审理,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归属于原告邹先生一人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