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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两人分得12平方米公房,算居住困难吗?

2024年05月21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1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5.17第15版 两人分得12平方米公房,算居住困难吗?郭先生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弟弟郭某认为自己曾分得的福利房面积太小,属于居住困难,其仍有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因协商分割征收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5.1715




 

两人分得12平方米公房,算居住困难吗?

郭先生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弟弟郭某认为自己曾分得的福利房面积太小,属于居住困难,其仍有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款不成,郭先生无奈把郭某告上法院。

 

郭先生和郭某系同胞兄弟,郭家父母在上海留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郭父,郭先生和郭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2年郭某婚后在其本人单位分到一间公房,房屋登记面积为12平方米,受配人为郭某夫妇。上世纪七十年代初,郭先生去了外地,1977年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郭。1992年小郭按照回城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19982月,郭先生夫妇的户口同时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19994月,郭某夫妇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2年郭家父母先后去世。2003年小郭婚后搬出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由郭先生夫妇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3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15日,郭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725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郭某认为,当年其夫妇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仍属居住困难,且仍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款分配。郭某认为房屋征收前小郭并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动迁款兄弟两家应均分。经多次协商,郭某仍坚持至少分得320万元。

 

郭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郭先生一家三口所有。首先,郭某夫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居住困难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虽然郭某夫妇当年受配的房屋只有12平方米,但已属于住房解困。居住是否困难应当是用当时的标准来衡量,而不能适用现在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的标准衡量。上海市上世纪九十年代住房解困标准是人均4平方米(使用面积),郭某夫妇受配的公房明显符合住房解困标准,受配房屋后当然不属于住房居住仍然困难的情形。郭某夫妇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次,郭先生一家三口均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小郭按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曾长期居住于该房屋,符合同住人条件,司法实务中认定居住一年以上的标准是末次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而非确定是房屋动迁时往前推算一年的时间。郭先生是知青身份,户口当年从系争房屋迁至外地,最终户口回到系争房屋,属于户口原迁出原迁回的情况。杨女士是基于知青配偶身份户口迁入系争房屋。郭先生夫妇户口末次迁入后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二人无疑都符合同住人认定条件。

 

后郭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夫妇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不符合居住困难情形,故郭某夫妇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认定三被告均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最终判决征收补偿款归三原告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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