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4.19第15版
老人在房屋征收时亡故,征收款该怎么分?
赵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老人在房屋征收时亡故,赵先生和赵某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赵某把赵先生告上了法院。
赵先生和赵某系同胞兄弟,他们的父亲老赵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老赵。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赵先生和赵某各自婚后搬离系争房屋。1992年老伴去世后,系争房屋老赵一人居住。1981年赵先生和黄女士结婚,婚后赵先生搬至岳母家居住,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1997年黄女士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间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黄女士一人。2014年赵先生和黄女士离婚,离婚后赵先生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2年10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老赵和赵先生的户口。2022年10月12日,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下发征收地块的征收决定书,老赵不幸于同年11月9日病亡。2022年12月15日,赵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48万余元。赵某找到赵先生商谈分割征收补偿款事宜。赵某认为,赵先生享受过福利分房,黄女士的单位为其夫妻二人分配了公房,赵先生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父亲是在征收补偿决定下达后死亡的,父亲作为房屋承租人应当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父亲亡故后,其所得的利益变成遗产由兄弟二人继承。赵某还认为,就算赵先生是同住人,父亲因年老体弱,相比赵先生,应多分征收补偿款,即便赵先生被认定为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四分之三都属父亲一人所有。协商不成,赵某把赵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均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赵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老赵和赵先生二人所有。老赵的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赵先生和赵某之间分配。首先,赵先生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赵先生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户口从未迁出,本市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虽其妻享受过福利分房,但这并不影响赵先生未享受过本市福利分房的性质认定。其次,老赵在征收过程中死亡,虽老赵名下应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老赵本身已不能以年老体弱的事实理由多分征收补偿利益。司法实务中年老体弱的老年人因为保障居住的需要,往往比其他同住人多分二到三倍甚至更多的动迁利益。但在征收过程中死亡的老年人已不再有住房需求。老人死亡后,其名下多分的法定理由已丧失,因此本案不存在老赵因为年老体弱,其名下应当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问题。
后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赵先生是系争房屋同住人,老赵在征收决定后死亡,老赵名下已不存在多分的理由,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老赵和赵先生之间均分,老赵亡故后其应得利益构成遗产,原被告均有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赵某获得162万元,其余486万元属于被告赵先生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