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12.22第15版
户口迁出后,他不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朱女士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其侄子小朱为户籍在册人员,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小朱等人把朱女士告上了法院。小朱本以为自己是知青子女,铁定是房屋同住人,没想到判决结果却是一无所获。
朱某和朱女士为同胞兄妹。朱家父母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80年朱女士和柳某结婚,1984年柳某在沪受配了一套小公房,房屋受配人为柳某一人。1987年朱女士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柳某受配的小公房,1992年朱女士和柳某协议离婚,离婚后朱女士即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陪父母居住。上世纪70年代朱某在安徽和李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朱。小朱五岁时被送至系争房屋居住,由爷爷奶奶照顾。1985年5月,小朱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安徽某地迁入系争房屋。1998年5月,小朱婚后搬出系争房屋。2014年2月,小朱在沪他处买了一套商品房,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其商品房。2015年8月,小朱户口从其商品房迁回系争房屋。朱家父母于2000年前后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只有朱女士一人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0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朱女士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08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朱女士和小朱二人的户口。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小朱要求获得三分之二动迁款份额。小朱认为朱女士曾和其前夫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该享有动迁份额,且小朱认为自己是知青子女身份,动迁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即使不在系争房屋住也铁定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小朱的要求遭朱女士拒绝,小朱便将朱女士告上了法院。
朱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原告小朱并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被告朱女士一人所有。小朱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其本人在系争房屋曾长期实际居住,从形式上看,似乎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但本案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小朱的户口曾在2014年迁出系争房屋,2015年户口从他处迁回系争房屋。其户口再次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小朱户口迁出后,其本人应当享有的知青子女回沪优惠政策在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再存在,其户口再次迁回后能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房屋同住人条件进行认定,其最后一次户口迁入后并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规定。故小朱当然应当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而朱女士本人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户口末次迁入后实际长期居住系争房屋,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朱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庭认为小朱户口末次迁入系争房屋并非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且户口末次迁入后未有实际居住,因此不是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朱女士一人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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