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12.15第15版
弟弟一家户口在册,就能拿大部分征收补偿款吗?
秦先生父亲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弟弟秦某想把大部分征收补偿利益占为己有,为此秦某一家和秦先生对簿公堂,法院判决结果超出了双方的预料。
秦先生和秦某为同胞兄弟。秦家父母原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上世纪70年代后因该房面积狭小,秦父单位为其一家套配了一套面积较大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秦家父母和秦先生兄弟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1981年秦先生婚后住岳父家,户口也迁出系争房屋。1984年秦某和刘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秦。1990年秦家老母亲去世。1994年系争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按照“94方案”,产权登记在秦家老父亲一人名下。1995年秦某在其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其一家三口分得一套两居室公房,分房时其一家三口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1997年又从秦某的福利房处迁回系争房屋。1999年秦先生离婚,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和老父亲一起住在系争房屋。2010年老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一直由秦先生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2年4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12日,秦先生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款共计845万余元。征收时,秦某一家三口和秦先生共计四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秦某认为系争房屋当年购买产权时,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为事实上的共有产权人,只不过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现在房屋被征收了,自己一家三口应该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剩余四分之一为父亲的遗产,而秦先生只享有系争房屋八分之一的动迁利益份额。协商不成后,秦某一家三口将秦先生告上了法院。
秦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其老父亲的遗产,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秦先生和秦某二人之间分配,且秦先生可适当予以多分。首先,系争房屋为售后公房,产权为老父亲一人所有,秦某一家三口并非“事实上的产权人”,因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分配。系争房屋按照“94方案”购买成产权房,产权人登记为老父亲一人,当时秦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虽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他们在法定期限内从未有对房屋产权提出异议,早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现在对“94方案”购买产权提出异议要求确认权利的该类案件,上海各法院均已不再受理。既然房屋属于老父亲的遗产,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应当在法定继承人秦先生和秦某之间进行分配,秦某妻儿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次,秦先生可适当多分。秦先生离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秦先生户口在册,长期居住系争房屋且他处既无福利分房也无商品房,故秦先生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利益。秦某一家三口虽户口在册,他处有福利分房,居住条件良好,因此秦某一家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
后秦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原告秦某分得400万元,其余445万余元归被告秦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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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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