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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转载)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

2023年12月05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1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5日03版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重庆三中院: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纳入抚养费范畴  夫妻离婚后,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能否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8503



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

重庆三中院: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纳入抚养费范畴 

 

夫妻离婚后,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由父母分摊?近日,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认定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计算在抚养费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5月生育一女罗小花。双方于2018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罗小花由罗先生抚养,因孩子上学的问题暂时随张女士生活,罗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罗小花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女士为刚幼儿园毕业的罗小花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肯定性答复。

 

罗先生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抚养费至20206月,之后未再支付。因此,张女士要求罗先生支付罗小花自20207月至2021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10月至202110月罗小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另查明,张女士从事幼师职业,罗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武隆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罗小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罗小花所用。同时,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因截止到202112月,罗小花仍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罗某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7月至2021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张女士与罗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罗小花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张女士为提升罗小花的综合素质,陆续让罗小花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张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未获罗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罗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罗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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