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19.11.15第22版
被告无理闹法庭,输了官司断亲情
2018年3月的一天,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庭审刚一结束两个被告就冲到对面原告席上,对原告推推搡搡并手指原告高声辱骂,直到法官当场大声呵斥并呼叫法警进入法庭后才肯罢休。是什么原因导致两被告情绪失控呢,事情的起因源于一张遗赠抚养协议。
周先生的母亲汪女士有姐弟四人,汪女士有三个弟弟,大弟因患小儿麻痹症导致肢体残疾,终身未婚未育,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父母去世前把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给了他。没想到二弟、三弟对父母把房子赠与哥哥的行为极度不满,加上两兄弟原本就瞧不起残疾的哥哥,因此父母亡故后二弟、三弟对哥哥不管不问,他的生活全靠外甥周先生一人照顾。对两个兄弟感到失望和伤心的哥哥在2002年初要求和外甥周先生签署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周先生对其舅舅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舅舅死亡后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属于周先生继承所有,若房屋将来被拆迁则全部拆迁利益由周先生继承。该协议内容和双方的签名、时间等均清楚无误,协议上有当地居委会的盖章。2017年1月大舅舅因病去世,周先生为其购买墓地、操办丧事。同年10月上述房屋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周先生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480万余元。汪氏两兄弟闻听周先生持有遗赠抚养协议后恼羞成怒,认定周先生没有对哥哥尽照顾义务,认为哥哥的财产应该由两兄弟法定继承,无论如何不肯配合周先生到动迁组办理动迁款发放手续。
周先生多方打听后找到了我,我给他分析梳理案情,认为汪先生的遗产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由周先生一人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其中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法律规定看,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本案汪先生生前和周先生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周先生具备扶养人资格,且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汪先生的财产应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由周先生继承。
后周先生委托我代理诉讼,把其两个舅舅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财产。正因为两被告不仅对兄弟无情而且对法律的无知才演出了大闹法庭的闹剧。最终法院判决全部征收补偿款归原告所有,案件以原告周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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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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