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09.01第14版
房屋被征收十多年,为何产权归属始终无法解决
黄女士居住的房屋已被征收十多年,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所得征收安置房产权归属问题始终无法解决,最终黄女士通过诉讼解决了多年的困惑。
黄女士和黄某为同胞姐弟。黄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1969年黄女士去了安徽,在当地结婚生子。1983年4月,黄女士离婚后户口从安徽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黄女士的父母亲于上世纪90年代末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黄女士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1982年黄某和汤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黄。1985年黄某的单位为其一家三口分配了一套公房,该房登记使用面积为31.5平方米,黄某一家三口为房屋受配人。黄某自获得福利分房后其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出。1987年黄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所配公房处迁入系争房屋。黄女士的父母亡故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其间黄某曾多次找到黄女士,要求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遭拒。
2013年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2月28日,黄女士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房屋安置,拟获得一套动迁安置房。2015年12月,黄女士入住动迁安置房。但在动迁安置利益归属问题上,黄女士认为黄某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利益应属于自己,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应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黄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应作为安置人口,而黄女士只有一人户口在册,系争房屋动迁利益自己一家应占四分之三份额,考虑到姐姐居住困难,愿和姐姐两家各半均分,要求系争房屋登记为姐弟二人共同共有。黄女士坚持动迁安置房归属自己所有,但愿给黄某一家30万元补偿,但黄某不同意。因黄某一家拒不配合办理动迁房进户登记产权,导致多年来无法办理进户手续,产权无法登记。
2022年10月,黄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黄女士一人所有。因为黄某一家三口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是他们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且其一家三口自户口再次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故三人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于2013年被征收,2012年上海市的动迁政策补偿,已从考虑户籍在册因素的“数人头”变更为只考虑房屋面积因素的“数砖头”,户籍并不作为征收部门考虑补偿的因素,黄某一家三口户籍虽在册但并没有额外增加该户的征收补偿利益。动迁安置房产权归属,在户口在册人员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征收补偿部门是无法给予办理的,故在黄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后黄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黄某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排除三被告的房屋同住人地位,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原告一人所有。黄女士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顺利办理了动迁安置房屋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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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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