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23日03版
借巨款后离婚将家庭财产分给前妻就可逃避债务?
法院:离婚前的借款行为是夫妻共同决定的,应共同偿还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杨某共同偿还债权人王某借款本金104万元及利息。
王某诉称,刘某是其朋友。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刘某多次以投资和资金周转为由从王某处借走104万元。经王某多次索要后,刘某才出具一张借条但是始终不偿还借款。后王某得知,刘某已经与前妻杨某协议离婚,将房子和车子等家庭重大财产均分给了前妻。为保障债权实现,王某起诉要求刘某和杨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刘某辩称,借款是自己的个人债务,与前妻杨某无关。借条中利息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杨某辩称,刘某借款与自己无关,杨某的一张银行卡当时在刘某手里,借款等事项都是刘某自己操作,杨某对借款毫不知情,且二人已于2020年8月登记离婚。案涉债务属于刘某的个人债务,杨某不应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中案涉债务写明用于生意投资及资金周转。刘某使用杨某账户收款及转款等行为发生在刘某及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刘某单方面借贷,也不足以证明杨某不知情或未在其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故不能否定此笔借款行为是经夫妻共同意思决定的事实。且杨某无证据证明其有其他固定收入来源。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马跃然)。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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