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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伪造遗嘱并转移巨额遗产 江苏南通一法定继承人被判丧失继承权(转载)

2023年06月19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6月14日03版伪造遗嘱并转移巨额遗产江苏南通一法定继承人被判丧失继承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司法鉴定结论为老人的姐姐提供的


本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614日03


伪造遗嘱并转移巨额遗产

江苏南通一法定继承人被判丧失继承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司法鉴定结论为老人的姐姐提供的遗嘱为伪造的,且转移巨额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其丧失遗产继承权。

 

2021年7月,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王某斌去世。因为其妻子及女儿王某娟已经去世,王某斌的长姐王某丽等5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斌留下的遗产有当地的房屋两套,其中一套50%的份额为王某斌所有,50%的份额为王某丽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

 

2022年,张林等非王家亲属4人以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的王某斌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某丽兄弟姐妹5人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斌的遗产。该遗嘱的内容为王某斌与王某丽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张林等4人每人10万元,余下的钱以女儿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另一套房屋由张林等4人共同共有。王某娟去世前,曾委托张林等4人照顾自己的父亲,此后其对老人进行了照料并获得了王某斌自书遗嘱。

 

王某丽也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6月8日的王某斌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则是对于王某斌与王某丽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某丽继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归王某丽所有。

 

崇川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遗嘱鉴定。鉴定中心的意见为两份遗嘱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某丽提供遗嘱中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2021年7月1日。王某斌去世前,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均交给王某丽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审诉讼期间,王某丽多次操作手机从王某斌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9月,王某斌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而2021年6月8日的那份“王某斌自书遗嘱”,系王某丽伪造,为无效遗嘱。王某丽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斌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斌遗产的继承权,故其丧失继承的王某斌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

 

 据此,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王某斌、王某丽共有房产归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某丽占有原来50%的份额,剩余4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额;另一套房产归张林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王某斌名下的资金由张林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某丽将转移的63万余元退出,以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王某斌的其余银行理财款以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

 

    王某丽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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