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2.24第14版
房屋征收利益中的搭建补贴属于谁?
童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征收时童某户口登记在该房且实际居住,房屋中有童某出资搭建的部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款不成,童某等把童先生一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显示,房屋搭建补贴部分归属童先生所有,童某一家一无所获。
童先生和童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童父,童先生兄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0年童某和王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童。1982年童某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26.5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1992年童某一家三口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81年童先生和李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李。李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李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童先生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童先生一家三口居住,2008年童先生一家在本市购得商品房后搬出。2010年10月,童某因和其子小童产生居住矛盾,找到童先生,要求居住系争房屋。童先生爽快答应童某夫妇搬入系争房屋居住。2012年童某投资9万余元在系争房屋外进行房屋扩建,并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
2021年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月26日,童某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510万余元,其中包括45万元搭建补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童先生和童某两家共6人户口。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童某认为其一家三口户口在册且动迁时实际居住,房屋搭建部分为其出资所建,要求征收补偿利益中与房屋居住有关的奖励费用和搭建补贴归其一家三口所有,其余部分两家均分,童某坚持其一家三口应获得310万元。多次协商无果后,童某等将童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
童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童某一家三口均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归属童先生一家三口所有。首先,童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硬性要求,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三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其次,原则上搭建补贴归属于搭建人,但分得公房搭建补贴的前提是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否则,即便是房屋实际搭建人也无权获得搭建补贴利益。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改扩建方提出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前提是已经被列为征收补偿的被安置人。如果该扩建方并非被安置人,则只能依据被安置人形成的其他法律关系(如租赁)提出主张,不能基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提出主张”。再次,获得与居住利益有关的补偿利益的前提必须是房屋承租人或房屋同住人,童某一家并非房屋同住人,虽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也无权参与相关利益的分配。
童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我方最终拿到原告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据。法庭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童某一家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童先生一家三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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