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1.3第22版
此“同住人”非彼“同住人”
叶某某曾经因为公房居住矛盾涉诉,在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在该公房被征收时,他本以为自己是铁定的同住人,没想到经历一场要求分割动迁利益的官司后,结果出乎他的意料。
叶某和叶某某是同胞兄弟,两家人曾经同住在一套老式公房里,该房屋是其父亲上世纪八十年代单位福利房,父亲去世后承租人没有变更。2001年,叶某某在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房屋受配人是其夫妻和儿子一家三口。2006年5月,叶某和叶某某两家因系争房屋居住问题产生矛盾,叶某一怒之下把叶某某告上法庭,以叶某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认为叶某某等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要求叶某某一家三口搬出系争房屋。该案生效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提到“系争房屋属公房,叶某某一家三口的户籍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且三人均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被告三人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2019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时叶某一家三人和叶某某一家三人共六人户籍在册。同年6月,叶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60余万元,之后叶某某找到叶某要求两家均分动迁利益,叶某只答应给叶某某一家100万元,叶某某不同意。叶某某拿着当年的法院判决书,自信地说,他咨询了多位法律人士,自己一家三口是法院判决书中确认的公房同住人,铁定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一方面是弟弟一家确实享受过福利分房,另一方面是法院判决书中确实认定弟弟一家是系争房屋同住人,这让叶某十分纠结。
叶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我给他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叶某某一家应该被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属于叶某一家三人所有。虽然法院判决中认定的叶某某一家三人是系争公房的同住人,但该“同住人”仅仅指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同住人概念,只要户籍在册,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均可认定为对涉案公房具有居住利益,可以被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但本案是涉及动迁利益的分割,动迁共有物分割中的“公房同住人”适用的是上海市政府和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中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不仅要求户籍在册,并在涉案房屋居住一年以上,而且要求他处无房,他处无房指的是在他处没有福利分房。因此本案叶某某一家不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叶某某在协商不成后把哥哥叶某一家告上法庭,叶某一家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叶某某一家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案件最终以叶某一家三口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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