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转载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二)
审理涉未成年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子女之间的精神需求、情感联系,尽量避免子女的分离,并从实际需要,调动父母双方力量,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成长、生活和学习环境。
潘某某、肖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经试管方式生育一子名潘某甲、一女名潘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彼此因忙于照顾两个孩子,疏于夫妻感情的交流,致使夫妻产生隔阂。2016年8月、2017年3月,潘某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均未获准许。本案系潘某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判决潘某甲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乙随潘某某共同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潘某某、肖某婚后因疏于感情交流,又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潘某某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一审法院依法准许。关于双方争议的两个双胞胎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特征、出生后至今的生活状态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女儿潘某乙随其共同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考虑到两个五岁孩子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同时判决给母亲肖某抚养是较为合适的,但结合肖某实际状况,合议庭注意到判后执行中将存在着不利因素。肖某的工作性质是早出晚归坐班制,早上七八点离家,晚上七八点才下班,仅有年迈母亲协助其照顾两个孩子,而双方离婚之前两个孩子均由潘某某的父母在照顾。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耐心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引导双方均应考虑到,任何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孩子健康成长均不利,要尽可能降低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尽量不要人为将两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孩子分离。并主动提出调解建议:以孩子就读的幼儿园不发生变动为前提,在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之前,周一到周五的白天仍然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和上学接送,晚上待肖某下班后即将两个孩子接走,周末两个孩子则由肖某负责照顾;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之后的生活安排由双方另行协商。潘某某、肖某冷静考虑后一致同意这样的调解方案。本案的调解结果避免了双胞胎兄妹的分离,是目前对两个孩子健康成长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双方当事人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官对离婚纠纷的处理蕴含着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柔情和人文关怀,全面考虑双胞胎子女在成长中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情感联系等各种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充分考虑了双胞胎子女的切身利益,也易于当事人接受,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在当前二孩政策开放的背景下,本案纠纷的圆满解决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