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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非上海户口,她为何还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2022年10月11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3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9.30第15版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2-09-30/15/146746.html同时欢迎关注本所(征收动迁)公众号: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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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户口,她为何还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赵女士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虽然赵女士的户口不在该房屋内,但通过一场诉讼也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张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张母。1983年张先生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张。杨女士婚前在娘家享受过福利分房,婚后杨女士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张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1995年张先生和杨女士协议离婚,小张由杨女士抚养。离婚后杨女士和小张搬出系争房屋,但二人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张母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20045月,张先生和赵女士登记结婚。赵女士为来沪务工人员,为人忠厚,深得张先生喜欢。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因户籍在册的杨女士和小张的不配合,赵女士的户口始终不能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为此张先生和杨女士、小张之间多次发生口角。20106月,张先生患上大病,为给张先生治疗,赵女士四处筹钱。201610月,张先生病逝。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赵女士居住。张先生去世后,赵女士没有再婚。为了把赵女士赶出系争房屋,小张和杨女士多次上门找赵女士吵闹,赵女士多次报警。

 

202010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杨女士和小张两人的户口,同年1126日,小张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50万余元。赵女士通过他人找到小张和杨女士协商,寄希望自己能获得部分征收补偿款,但遭到二人的拒绝。杨女士和小张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房,赵女士为非本市户口,系争房屋和赵女士没有任何关联,赵女士居住在系争房屋是基于婚姻关系,张先生已经死亡多年,赵女士没有任何理由居住在系争房屋,也无权分征收补偿利益。

 

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赵女士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在赵女士和小张之间分配,且赵女士可酌情多分。诚然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时,同住人的认定要符合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三个基本条件,但赵女士属于情况特殊的可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公有住房动迁款分割民事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认定同住人的例外情况:“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赵女士虽为外地户口,但基于婚姻关系入住系争房屋,连续居住十余年,符合应当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的情形。杨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应排除同住人身份。征收前赵女士实为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费应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可酌情多分。

 

赵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杨女士和小张告上法院。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法庭认为原告属于应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杨女士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原告和被告小张之间分割,判决原告赵女士分得400万元。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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