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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重婚是离婚案件的关键“把柄”

2022年04月08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0.8.28第23版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0-08-28/23/79179.html同时欢迎关注本律所(婚姻家事)公众号:上海方洛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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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离婚案件的关键把柄


在我经办的离婚案件中,大约三分之二的原因是一方出现外遇或婚外情,这些均视为对夫妻感情的背叛,是对方所不能容忍的,有一种极端情况非常少见,那就是重婚,是离婚案件中关键的把柄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和丈夫江先生在内地某省份老家登记结婚,2000年以后夫妻二人来上海打拼,生意越做越大,他们却聚少离多,时间一长感情就出了问题。在来上海之前,夫妻二人就生了两个女儿,但最近几年,妻子多次从生意上的伙伴处听到一些风声,说丈夫在沿海某个城市有房有家,长期和一名当地女性生活,并且还育有一个几岁的儿子,据说他们三口还常和生意伙伴一起吃饭,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甚至妻子还从老家人那儿听说,丈夫去年还带着私生子回老家办酒席,为孩子举办入族谱仪式。妻子明白,是重男轻女的思想让丈夫走出这一步。

 

对于目前的婚姻,妻子早已心如死灰,决心委托我们代理她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立案后,法院的传票始终没有人签收,丈夫拒不露面,也不接听法官的电话,导致离婚案件迟迟无法推进。法官表示,鉴于妻子陈述的丈夫婚外情,目前尚未提供证据,法庭即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开庭以后也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而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不会判决夫妻离婚。

 

对于妻子来说,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再继续拖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希望我们代理律师能够想办法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经过分析讨论,我们认为既然丈夫婚外情的事实如此严重,是不是可以从重婚的角度入手,一旦掌握了相关证据,那么就可以严正要求丈夫积极主动地来解决问题。

 

目前法律对于重婚有着严格的界定,主要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被视为重婚。虽然重婚会构成犯罪,但因为重婚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

 

我们马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先去江先生老家实地调查走访,的确发现了江先生私生子及其母亲的身份信息,然后又找到了江先生在沿海城市居住的地址,初步掌握了相关基本事实。法官将我们调查到的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发给被告江先生,希望其能主动来解决离婚纠纷。至于重婚的事实,取决于李女士是否愿意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李女士对丈夫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也会准许。收到短信后,江先生马上委托律师和法庭联系。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根据江先生重婚的过错,李女士分得了七成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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