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3.18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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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承租人去世,征收补偿利益参照遗产分配
众所周知,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不会被当作遗产对待的,但罗女士母亲留下的一套公房,因为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不成,法院判决竟按照遗产继承进行了分配。
罗女士有同胞兄弟姐妹四人,分别为哥哥罗某,罗女士、妹妹罗三和妹妹罗四。罗女士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罗氏四兄妹均在此出生长大。1969年罗某去了甘肃工作,后在甘肃结婚生子。2001年罗某夫妇和儿子的户口从甘肃迁入系争房屋,2002年罗某一家在本市购买了商品房后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罗女士和罗四婚后户口都迁至夫家,且都享受过福利分房。1974年妹妹罗三到安徽工作,后在安徽安家落户。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为罗女士的父亲,1993年老父亲去世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罗女士的母亲,之后系争房由老母亲一人居住。2015年6月,老母亲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入住养老院。同年7月,罗某夫妇因和儿子有家庭内部矛盾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1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只登记有老母亲一个人的户口。2021年5月14日,系争房屋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发布对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同年5月30日,罗女士的母亲去世。2021年6月12日,罗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21万余元。罗女士等找到罗某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遭罗某一口拒绝。罗某认为,自己曾是按照支内人员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福利,且在系争房屋居住,应当按照同住人条件对待。妹妹罗女士和罗四享受过公房福利;妹妹罗三户口不在上海,也不在上海生活。罗某认为三个妹妹都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不愿和三人分享征收补偿利益。
罗女士三姐妹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四个兄妹间均等分割。首先,老母亲虽然在征收补偿期间去世,但老母亲有权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本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征收补偿决定在前,老母亲去世在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老母亲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老母亲名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处理。其次,罗某和三个妹妹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四人均不能基于房屋同住人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征收时罗某和罗女士等四兄妹的户口均不在系争房屋内,无论是否实际居住,也无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兄妹四人均不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上海高院关于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这类房屋的动迁利益有明文规定: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当按照被继承人遗产分配处理。
后罗女士三姐妹委托我们起诉维权,把罗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四兄妹之间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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