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2.25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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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前儿媳再婚还能分征收补偿款吗?
公租房被征收时,除承租人以外只有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才有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房屋同住人的认定说起来简单,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十分复杂。
之所以说认定公房同住人简单,是因为根据上海市的政策规定和上海高院的司法解答规定,公房同住人只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可,三个条件是指: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其中户口在册是指征收时户口要登记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一般指截止到房屋被征收时在该房屋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一定是按征收时间往前连续推算一年以上,只要是自户口迁入房屋后曾实际居住了一年以上即可;他处无房是指他处没有福利性分房。从上述规定看来,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人似乎都能被认定为被征公房同住人,但实际上由于公房居住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结合房屋来源、同住人和承租人的代际关系,房屋居住的历史状况、各个户籍在册人员的他处住房状况、家庭协议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具备了这三个条件的户口在册人员也未必一定会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相反,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员也未必一定会被排除同住人身份。
赵老太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赵老太的前儿媳宁某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宁某自认为自己符合同住人条件,为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把赵老太告上了法院,结果还是败诉了。
案情的梗概是这样的:1976年赵老太和丈夫黄某生有一子小黄。1982年赵老太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赵老太。1999年2月,小黄和宁某结婚,同年3月宁某的户口从本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宁某婚前在本市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福利,婚后宁某在系争房屋居住了近三年,2002年2月,小黄和宁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财产争议,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问题。2003年宁某和韩某结婚,并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赵老太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45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赵老太和宁某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宁某在索要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后把赵老太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得一半的征收补偿款。
赵老太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从形式上看宁某似乎符合公房同住人资格,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宁某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缘由,系争房屋的取得和宁某没有任何关联,宁某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宁某是基于和小黄的婚姻关系曾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宁某和小黄离婚多年且离婚协议有约定,宁某已再婚且在本市他处有良好的住房条件,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解决赵老太一人的居住问题尚且不宽裕,综合考量本案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宁某不应该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赵老太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生效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上述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庭综合考量房屋的来源、房屋居住历史状况等因素,认定宁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被告赵老太一人所有,这是一个原告宁某无法接受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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