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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此情形下,征收补偿视作遗产均分

2022年02月23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3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09.25第23版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0-09-25/23/82041.html同时欢迎关注本所(征收动迁)公众号: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09.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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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形下,征收补偿视作遗产均分


邢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旧改征收了。弟弟邢某为了征收补偿款把哥哥邢先生告上法庭,邢某本以为十拿九稳的官司却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中,邢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邢先生和邢某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是父亲,兄弟二人均在此报出生。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邢氏兄弟俩相继结婚成家。19842月,邢先生在其本人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获得了一套登记面积为26平方米的公房。198610月,邢某在其本人单位也享受了福利分房,分得一套面积为11平方米的小公房。19886月,该小公房交回单位,单位为其套配了一套面积为42平方米的二室户公房,受配人为邢某和妻子庄某、儿子小邢。邢氏兄弟两家人自从福利分房后,均从系争房屋搬出。2002年初,邢某一家三口的户籍迁回系争房屋,2003年初,邢先生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04年邢母因病去世。自20075月以后,邢某夫妻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20125月,小邢的妻子王某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2014年小邢女儿的户籍在系争房屋报出生。王某和女儿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过。

 

2019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42日,区政府做出系争房屋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515日,父亲老邢因病去世。同年62日,邢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80万余元。在邢先生和邢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邢某认为邢先生只有一个人的户口在册,且征收前没有在房屋实际居住,因此绝大部分征收补偿款应该属于邢某一家人所有。在协商不成后,邢某一家五人一纸诉状把邢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均归五原告所有。

 

邢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该由邢先生和邢某两人均分。首先,邢先生和邢某一家五人均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邢先生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邢某夫妻和儿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且福利房面积完全符合当年的住房解困标准,按照政策规定,同样不能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小邢的妻子和女儿,户口是后来迁入,且户口迁入后从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其次,父亲老邢是房屋承租人,虽然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死亡,但是其死亡发生在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老邢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因此,在上述户籍在册人员均排除房屋同住人的情况下,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老邢一人所有。老邢死亡后,归属于老邢名下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邢氏两兄弟均分。

 

后邢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本案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在查明相关事实后,认定原、被告双方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老邢所有,老邢死亡后,因其本人没有留下遗嘱,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邢氏两兄弟按照法定继承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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