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0.11.06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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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兄妹不该被迫分离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来说,离婚时为照顾夫妻二人的情感,法官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大多会考虑兼顾原则,基本上夫妻双方都会分得孩子抚养权。但是,也有些特殊案例,判决一方拥有所有孩子的抚养权。
之前经办的一个离婚案,崔女士是政府机关公务员,丈夫是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双方育有一对龙凤胎,大的是儿子,小的是女儿,一对活泼可爱的儿女给家庭带来诸多幸福。由于双方老人都不在上海,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都落在崔女士身上。丈夫常加班出差,很少顾家。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夫妻聚少离多,感情渐不和,最终在2018年11月底夫妻俩开始分居,之后一对双胞胎儿女随崔女士单独生活。今年初,丈夫向法院起诉与崔女士离婚,并请求判决儿子随其生活,女儿随崔女士生活,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抚养费。
崔女士找到我时,已收到丈夫的起诉状副本。看完相关材料,我告诉崔女士,根据双方教育程度和经济条件综合因素等,丈夫的诉求很合理。但崔女士唯一的请求就是获得一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此时法官的态度倾向于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为妥,这样能兼顾到各方诉求,双方矛盾也不会激化,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没有差距,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也是合理的。
开庭后,在辩论阶段我向法庭发表了全面的意见。首先,我觉得法庭即使按照夫妻双方的情况,从夫妻离婚后的角度来考虑,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并无不当,这样的确有利于维护离婚后两个家庭的相对平衡稳定。但我认为司法实践中判决抚养权的唯一考量应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本案夫妻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同等,并无大的差距或优劣前提下,两个孪生兄妹,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正是相伴成长的年龄,如果未兼顾考虑两个孩子的相处时间,刻意要求双胞胎子女由夫妻各抚养一个,实际上是将双胞胎子女视为一种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等分方式确定子女的抚养权,这将对孩子相互间的感情培养造成不利影响。从相关人类学、社会学关于双胞胎的研究看,双胞胎子女的成长有其特殊性,他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况且,原告丈夫作为公司高管,工作繁忙,可能没有较多的时间陪伴和照顾子女。而崔女士是公务员,收入稳定,工作与休息时间较固定,之前已经为双胞胎子女提供了较好的学前教育,以后也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教育。被告作为女性抚养孩子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故双胞胎子女由崔女士抚养更有利于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同时判决原告享有每周至少三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的探视权利。判决后,原告也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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