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11.19第22版
解除收养可讨要养育费
婚姻家事
上世纪70年代末的一个冬天早上,家住市区的老杨在去郊区上班的途中,路过一个桥边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遂将其抱回家中抚养,并随后为其申报了户口,登记在夫妇二人户籍名下,取名杨某英。一晃20多年过去了,杨某英在老杨夫妇的抚育下长大成人,老杨夫妇不但供她读书,还花巨资送她出国留学。老杨夫妇20多年来省吃俭用,挣的钱基本上都用在培养教育杨某英身上,但杨某英成年之后毫无反哺之情,长期定居在国外,很少能照顾到老杨夫妇。
前几年,老杨老伴去世,杨某英就此更少与老杨联系了。去年,因为疫情,杨某英从国外回来,开始觊觎老杨的财产,多次要求老杨将其唯一居住的房产过户到她名下。但是,老杨心里非常清楚,这个养女除了看上他的钱,根本没想赡养他,便死活不答应。恼羞成怒的杨某英天天和老杨吵,甚至故意给他剩饭剩菜吃,大冬天的偷偷给他开冷空调,蓄意折磨老杨,巴不得老杨早点去世。老杨感觉生命安全没有保障,曾到住所地派出所多次报案。后来,在居委会和警察的劝说下,老杨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杨某英的收养关系,并向她讨要生活费、教育费等补偿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查明,原告老杨收养被告杨某英发生在1980年,虽然原告事后并未办理合法手续,但鉴于原告已抚养被告长达20多年,且已经办理户籍,可以按照事实收养关系来对待。被告杨某英抗辩说,首先,父亲已经年近八十岁,身体状况及精神问题严重,根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请求法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其次,其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因为自己和父亲这么多年的感情,很感谢父亲的养育之恩,自己从来没有虐待过父亲。虽然自己对父亲关心不够,但也从来没有做过对不起父亲的事情,父亲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被告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老杨与杨某英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自2008年留学后就一直在国外生活定居,长期未能尽到赡养照顾原告的义务,近两年双方关系已明显恶化,矛盾加深,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夫妇含辛茹苦把作为养女的被告抚育长大,而被告却不善待已经年迈的原告,更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伤害。法院本着尊重原告诉求、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现原告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解除原告老杨与被告杨某英的收养关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多年来在被告身上支出的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现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虐待、遗弃原告的行为,原告本身也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被告杨某英作为原告夫妇在路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出国留学,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女上学接受教育,但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指引。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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