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1.19第22版,
这份家庭协议为何被认定无效
房产动迁
尤先生居住的公房征收了。弟弟尤某为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逼迫尤先生夫妻签订动迁款分割协议。拿到协议的尤某如获至宝,没想到,最终他什么也没得到。
尤先生和尤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原为父亲。尤氏兄弟两个皆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1年尤先生和黄女士结婚,1983年生有一女小尤。1983年尤某和梅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尤某某。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1985年2月,尤某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7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尤某、梅某、尤某某三人。尤某一家三口在分配房屋后即搬出了系争房屋。2000年前后,父母亲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未有变更,房屋一直由尤先生一家居住。2004年,听说系争房屋有被拆迁的消息,为获得户口迁入的“人头费”,尤某和尤先生协商后把其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但系争房屋直到2020年才被征收。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尤氏兄弟两家共六个人的户口。因原承租人死亡,该户没有新的承租人,征收部门要求两家协商推荐一个签约代表,尤某坚持自己要做该户签约代表,遭尤先生一家拒绝。尤某不同意尤先生做该户的签约代表。征收部门考虑到尤先生一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欲指定尤先生为签约代表时,尤某又找到动迁组工作人员吵闹。尤某夫妇还多次上门找尤先生夫妇大吵大闹,尤先生夫妇实在受不了。尤某夫妇又软硬兼施,趁小尤不在家时和尤先生夫妻签署了“动迁款分割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有:“双方同意系争房屋动迁款在尤先生和尤某两家分配,尤先生一家三人获得55%份额,尤某一家三人获得45%的份额……”。尤先生夫妇和尤某夫妇都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签署后,尤先生即代表该户和征收补偿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52万余元。小尤事后知道父母和对方签署分配协议后,坚决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尤先生夫妇对此十分后悔。
小尤和父母一起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应当为无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于尤先生一家所有。首先,家庭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分配协议既然是家庭内部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协议,就应当有所有户口在册的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尤先生夫妇无权代理小尤放弃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在没有小尤书面签字同意且该协议损害小尤利益的情况下,该协议当然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对系争房屋同住人逐一认定,尤某一家三口应当被排除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尤某一家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一家三人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有实际居住,是标准的空挂户口。当然应当被排除在同住人之外。
后尤先生一家三人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家庭分配没有小尤的签字同意应当为无效协议,被告一家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并非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归属于原告尤先生一家三人所有。
。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