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0.22第23版,
想独吞征收补偿款结果一分未得
小韦的爷爷承租的公房征收了。小韦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因征收补偿款协商分割不成,无奈把叔叔韦某一家告上了法庭,最终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判决结果。
韦先生和韦某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为韦先生父亲所承租,两兄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六十年代末,韦先生去了云南插队落户,后在云南结婚,1971年生有一子小韦。1982年,韦某和杨某结婚,生有一女韦小某。2001年,韦某在本市他处购买商品房后,一家三人从系争房搬出,但三人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内。1986年,小韦的户口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从云南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小韦在上海读中学。韦某不让小韦在系争房屋居住,无奈小韦的爷爷出钱在系争房屋附近给小韦租房居住。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韦先生夫妻的户口按政策可以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但由于韦某的干涉和阻碍,韦先生夫妻的户口一直无法落户上海。九十年代末,韦先生的父母去世,系争房屋便被韦某控制出租,后经当地居委会多次协调,韦先生夫妻终于在2012年入住了系争房屋,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有韦某一家和小韦共四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同年7月12日,韦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75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韦某认为,小韦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因此小韦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韦先生夫妻的户口不在上海,是借住性质,二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韦某认为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所有,不愿给小韦一家分享。
小韦和父母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根据他们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韦某一家三人和小韦均应被认定为同住人,四人均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韦先生夫妻虽然居住在系争房屋,但二人无上海户籍,无法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韦先生夫妻的户口因家庭矛盾无法进入系争房屋令人遗憾。小韦户口迁入是基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没有居住是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居住,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小韦应当视为按实际居住的情况对待,该情形不影响同住人地位的认定。
后小韦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启动过程中,小韦从一朋友处偶然得知消息:上世纪九十年代,杨某娘家在本市他处房屋拆迁,杨某很可能享受了动迁安置。我们立即从杨某娘家的户籍迁移路径调查入手,先后申请法院开具多张调查令,持令调查的结果令我们格外兴奋,原来早在1995年杨某娘家本市他处私房动迁时,杨某一家三口均作为动迁安置对象,享受了拆迁安置,三人获得了26万元的动迁安置款,这在当年可是一笔不小的款项。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内,也能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这真是个意外的发现。根据我们提供的有力证据,法院认定被告韦某一家享受过动迁安置福利,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排除了被告韦某一家三人的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原告小韦所有,本以为十拿九稳要胜诉的韦某,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有如此戏剧性翻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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