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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承租人为何拿不到征收补偿款?

2021年10月18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5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0.15第23版,  承租人为何拿不到征收补偿款?韩迎春葛先生居住的公房征收了。该公房的承租人为葛先生的弟弟葛某,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葛先生无奈把葛某告上了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0.1523版,



 

 

承租人为何拿不到征收补偿款?

韩迎春

葛先生居住的公房征收了。该公房的承租人为葛先生的弟弟葛某,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葛先生无奈把葛某告上了法院。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全部归属于葛先生所有,作为承租人的葛某竟一无所获。

 

葛先生和葛某为同胞兄弟。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葛先生因经商去了日本,根据当时的户籍管理政策,出国时上海的户口被暂时注销。葛某于1984年和王某结婚,1985年生有一子小葛。1986年,葛某在其本人单位分得了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葛某一家三口。2008年,葛某把福利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小葛一人名下。1995年,葛先生看上了上海中心城区内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欲购买,以备将来居住使用。因当时没有上海户口,葛先生就与弟弟葛某协商,由葛先生出资17万元借用葛某的名义购买该公房,购买该房屋后将房屋承租人登记在葛某名下,葛某的户口随之迁入系争房屋。购买房屋时,葛先生和葛某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有:“……甲方出资人民币17万元整,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系争房屋,承租人登记在乙方名下,该房屋的使用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对系争房屋没有居住使用权,……”因葛先生常居国外,早些年系争房屋被葛某出租,租金一直被葛某补贴家用,葛先生考虑亲情,对此并没有计较。2008年,葛某不经葛先生同意擅自把王某和小葛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910月,葛某、王某二人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征收。2013年,葛先生回上海定居时恢复了上海户籍。后葛先生提出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但是葛某一直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

 

2020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6日,葛某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714万余元。征收前葛某一家三口和葛先生共四个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葛先生多次找到葛某询问征收补偿事宜,葛某先是态度暧昧,后干脆撕破脸面和葛先生摊牌,要求和葛先生分割征收补偿款,葛某竟然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且不肯让步。

 

葛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葛先生一人所有,葛某一家三口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首先,系争房屋为葛先生出资购买,从房屋最终利益归属上看,该房屋性质相当于私房性质。上海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处理的相关意见中有明文规定,市场上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拆迁时的动迁利益归出资人所有。其次,葛先生和葛某之间签订的家庭协议合法有效。上海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中,针对家庭内部协议也有明文规定,认为家庭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本案葛先生和葛某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葛某只是名义上的承租人,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葛某当然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至于王某和小葛,也仅仅只是空挂户口,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葛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最终法院根据系争房屋的来源,认定被告葛某一家三人无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原告葛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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