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陷阱无处不在。机会无穷危机隐伏,如不注意往往触犯法律,遭受严重的惩罚和打击。比如,常见的非法经营,侵犯商标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等等。最近做了不少经济类犯罪案,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部分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不乏缓刑、从轻的判决案例。现结合办案经验谈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之我见。
一、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主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担责。
2、客观:实施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行为。“公众”指的是社会各种群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同质性、广泛性、群体性特征。广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从狭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狭义说更符合立法本意。也就是,亲戚、朋友等较为亲密的人员不应是本犯罪的对象。“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前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
3、客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银行和其他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吸收存款的资格。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涉及存款业务会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秩序。
4、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故意”不仅是直接的、积极地追究,也包括放任的消极心态。“闷声发大财”可是要承责的。
三、立案标准。
1、从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如何实现辩护最大效果
1、深入研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参考当地政府案例。
2、理清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主体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罪轻还是罪重。
3、结合当地社会背景,分析犯罪成本及机会
4、注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直接吸收和放任吸收,惩罚有所不同;主犯还是从犯。
5、损害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
附上经典辩护词。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关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指定本律师为其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经过庭审,对事实和证据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罪轻辩护,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应当有别于同类型案件适当给予减轻、从轻处罚。(同罪不同情节)
1、被告人有正当生意,有固定收入,投资BFG非其唯一经济来源,作案动机及主观性较小。
2、被告人对BFG缺乏深入了解,受到引诱才尝试投资,并误以为真介绍他人投资,在投资时被告人也明确告知所有投资人有关风险,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投资,所有的投资均是自愿的。触犯法律属于无意,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
3、被告人无法控制BFG,不能预见投入资金会有损失,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非其本意,被告人自身也是受害者。
4、“BFG”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全国大范围均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投资行为,有关部门对此缺乏约束和管控,(社会环境)对被告人产生了一定影响。
5、本案真正的受益人应是制作及控制BGF之人,他们才是始作俑者。被告人只负责宣传,而且并没有大力去做,起到作用为次要。
二、指控数额不属实,涉及金额应为50万,没有证据佐证的部分不应计算在内。
三、被告人品德良好,属于初犯,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事实,有利于办案单位破案,属于坦白,应从轻给予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悔罪,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委托本律师及其家属积极联系由被告人引起的受害人,代为向他们表示歉意,并寻求谅解,这证明被告人从思想和行为上认识到错误,有补救意愿。
综上,本着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刑法的惩罚意义在被告人身上已经得到实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以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依法给予某某从轻处罚。结合某某的犯罪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7个月。
法庭采纳了我方意见,最终判了7个月,判后几天就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