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铫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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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医院死亡,谁之过?

发布者:胡铫祥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734人看过

含泪苦寻,一无所获。

    刘老与吴某今年都年近70,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因意外发生残疾,行动不便。一子初中刘某海读书时患上精神分裂症。刘老和吴某用毕生养育了一对儿女。为了给儿子治病,刘老与吴某在读书时患精神分裂症,先后治疗12次病情依然没好转。20146月吴某精神病复发,629日下午走失。吴某家人四处找寻无果,在当地报了警。然后,吴父继续寻找,奔走几百公里仍一无所获。

路上遇好心人,怎奈“死神来了”

7116点左右,吴某流浪到增城市新塘镇一间店铺前,身体虚弱晕倒在地上,店主陈某见此当即拨打了“110”和“120”。派出所和急救医院广东省某人民医院都赶到现场,最后由急救医院广东省某人民医院接回医院治疗。经过简单救治,吴某苏醒,但由于精神异常,自行离开病床。后晕倒在医院门口,随后医院又将其接回医院,苏某不肯打针水、行为非常异常。医院见此,再不理会。苏某躺在病床慢慢衰弱,第二天苏某因营养不足导致功能衰竭死亡。10多天后,刘老到某派出所获知殡仪馆有一人近素吴某,经基因鉴定确认真是走失的吴某。

  “救死扶伤”是每一间医院的职责。广东省某人民医院明知没有进食必将死亡的后果,对吴某视而不见。严重违背了诊疗义务。即使吴某行为异常,但作为专业的机构,医疗机构也应当将其送往有关部门或专业医院救治。生命不能以金钱论之,更不能有等级之分。流浪汉也是人,精神患者也是人,穷人也是人。为什么我们国家有那么多医闹。为什么之后限制受害者,却从未想过医院本身。如果一个医生,只想着怎么赚钱,怎么期盼他会用心治疗每一个病人。“一手救人,一手害人”,并不是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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