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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还有感情,子女与继母不和,二婚该如何维持?(37日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6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于2011年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前几年双方关系还可以,男方的儿子结婚后,女方和男方儿子及儿媳相处不是很融洽,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后男方儿子和儿媳一直在儿媳娘家生活。男方以前上班的钱基本交给女方,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女方保管,婚后双方花费几万元装修了男方家房子。前两年男方生病,女方对男方不甚关心,加上婆媳矛盾等,两人十多年的婚姻走到了离婚边缘。男方遂委托旷律师为其代理离婚诉讼。

男方称女方掌管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为防止女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女方的银行流水。诉前保全完成后,法院为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后转入诉讼程序,由法院排期开庭开庭当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未能调解成功庭后经旷律师与对方代理人做双方思想工作,男、女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男方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37天时间,在这期间旷律师还为男方申请了诉前保全,查询了女方六七家银行近十年流水查银行流水必须一家一家银行去查询),旷律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如此纷繁复杂的事情,工作效率之快、专业性之强、敬业程度之高不言而喻

在旷律师为男方成功离婚后,男方给旷律师打电话吐露心事表示与女方还有感情,舍不得她,离婚更多原因是子女要求离婚在子女的亲情面前,男方无奈舍弃了婚姻,放弃了爱二婚家庭婚姻本来就不稳定,再加上双方没有小孩,婚姻更加难以维持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该如何取舍呢?如何让继母和子女和谐相处,这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有感情的婚姻关系就这样解除了,难评是对还是错。希望双方还有破镜重圆时,默默的祝福他们吧。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XX民初XX

原告:曾某某,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某某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洞口县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某某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省洞口县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2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存款 34299.37 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已全部由被告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取走,已结清)。

三、原告曾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张某某2800元(已付)。

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双方各自名下所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150元,财产案件受理费1520元(保全立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00 元,均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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