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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一直随我生活,离婚时能争取到抚养权吗?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10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男、女双方2011年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2月生育长子林某杰2019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生育次子林某祁。目前长子随男方生活,次子随女方生活。双方因小孩抚养问题及工作原因未在一起生活,致使双方出现矛盾。2021年4月,女方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女方第一次起诉时没有委托律师,其最大的诉求就是离婚和争取次子的抚养权因为次子马上要上学了户口没迁到其名下会有诸多不便所以女方非常着急离婚并迫切希望争取到次子抚养权。

旷律师告知女方只要证据准备充足,第二次起诉成功离婚几率很大加上次子一直女方生活,争取到抚养权也基本没任何问题。旷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第一时间为女方向法院起诉,为证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情况,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女方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及同事证人证言等,我方证据非常充分已完全能够支持我方的诉讼主张。庭审时男方不同意离婚,坚决要求两个小孩的抚养权,经过法官做调解工作,男方仍然不肯让步,法官还是果断进行判决我们非常荣幸碰到了一有魄力的法官让女方不仅顺利离婚还取得了小孩的抚养权

为了让孩子在有利的环境中成长,法院一般都倾向于维持抚养现状,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也就是说孩子和谁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法院一般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如果想要争取抚养权,一定要将孩子带在身边,或者让自己父母帮忙照顾,这样有利于争取抚养权。千万不能让对方把孩子抢走藏起来,否则维权难度将大大增加,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无法争取到抚养权。即使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到抚养权,那付出的代价也会是巨大的。

旷律师寄语:

如果孩子一直随您生活,一定要确保对方的探视权顺利行使,孩子需要父爱和母爱,二者缺一不可。做任何事都要注意方式方法,把握好尺度,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小孩造成心理阴影。千万不要把小孩当双方的私人财产争来争去,这对小孩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管抚养权归谁,孩子永远是双方的孩子只要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抚养权归谁都是可以的。纵使有千个不舍万个不还是要想开一点,该放手时就放手,有舍才会有得。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25民初XXXX

原告:熊某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某某某某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某某村。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6月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林某祁由原告抚养,小孩林某杰由被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差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2月2日生育男孩林某杰,于201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4月27日生育男孩林某祁,小孩林某祁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于 2021年4月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 年5月 27 日判决未准许离婚,此后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分居已满一年,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小孩的抚养归原告。

原告熊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婚姻信息、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重庆某某某商务酒店出具的证明、吴某某陈某某敖某某的劳动合同及证明,被告林某某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2月2日生育长子林某杰2019年1月15 日登记结婚,2019 年4月27日生育次子林某祁。之后,双方因小孩抚养问题及工作原因未在一起生活,致使双方之间出现矛盾。2021 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27 日判决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原告熊某某2022年6月24 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但因双方个性差异,又因工作原因未在一起生活,双方因小孩抚养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原告熊某某 2021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熊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变,原、被告分居满一年,现原告熊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故原告熊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和生长环境,次子林某祁一直随原告熊某某生活,长子林某杰一直随被告林某某生活,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原告熊某某要求次子林某祁由原告熊某某抚养,长子林某杰由被告林某某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抚养费差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且原告在庭审中多次主张愿意抚养两个小孩且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视为原告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二、婚生次子林某祁由原告熊某某抚养,婚生长子林某杰由被告林某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计 150 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某某某

法官助理某某某

书记员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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