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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不出庭?没关系!法院仍可判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于1999年9月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男孩(六岁多病逝),2014年生育双胞胎女孩,现双胞胎女儿男方一起生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男方经常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近年来男方怀疑女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21年7月,女方委托旷律师法院起诉离婚男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明确向法官表示不同意离婚,后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满一年,旷律师为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

考虑到男方不愿配合,也不同意离婚的实际情况,旷律师估计本案调解离婚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必须做好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准备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故此次要想由法院直接判决离婚,我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旷律师遂向法院提供女方在工作地的社保记录居住证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分居情况不出所料,被告第二次庭审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过我方证据非常充分,法院遂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很多人以为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不出庭参加诉讼,另一方就无法将婚离掉。但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出庭应诉,法院照样可以判决离婚。本案就是对方两次不同意,不出庭,法院判决离婚的成功案例!当一段婚姻确已无法维系时,拖下去对谁都没有好处。如能达到自己的合理诉求,为何不选择好聚好散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XX民初3XXX

原告:肖某某,女,19XX XX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某某某某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某某某某某某组。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林某夕林某诗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14年8月XX日生育双胞胎女儿林某夕林某诗。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于2021年7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小学同校读书相识,1996 年通过他人做媒,半年后同居生活,于1999年9月XX日登记结婚。2004年XXXX日生育了一男孩(六岁多病逝),2014年XXXX日生育了双胞胎女孩林某夕林某诗,现两个小孩随被告一起生活。2019 年前夫妻感情一般,只是由于性格不合,时而因家庭琐事吵架。2019 年被告怀疑原告生活作风问题,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同年5月1日,双方再次吵架后原告去了珠海打工,并将被告联系方式拉黑,此后相互没有联系。2021 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关系仍无好转,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表、(2021)湘05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多年后经媒人做媒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以致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2021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无好转,一直分居至今,据其婚姻现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小孩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小孩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小孩学习和生活,两个婚生小孩应由被告抚养为宜。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抚养费。根据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原告的负担能力,本院酌定由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 1500 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原告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有义务予以协助。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小孩林某夕林某诗由被告林某某抚养,原告肖某某2022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原告肖某某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该年度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肖某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林某某有协助义务。本案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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