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1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于201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5月在洞口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男孩。双方均系二婚,男方曾沉溺于打牌,欠下较多债务,还曾动手打过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并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女方对此段婚姻失去信心,遂委托旷律师起诉离婚。女方第一次起诉时,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满六个月后,旷律师为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
男、女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纠纷,唯一的分歧就是小孩抚养权归属,相对来说算比较简单的离婚案件。旷律师代理工作的重点就是帮双方解决好抚养权归属问题,只要这个分歧处理好,就能助女方顺利离婚。本案女方平时要上班,娘家也没有合适的人帮忙照顾小孩,女方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其不适宜争取抚养权。经旷律师给女方分析利弊及女方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后,同意放弃小孩抚养权。第二次起诉后法院安排诉前调解,男方提出的要求就是争取抚养权,女方同意抚养权归男方并承担抚养费,就这样很顺利的达成调解,女方顺利离婚。
这年代没有谁离不开谁,只要一方下定决心离婚,对方一般都会很快接受现实。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无非就是其利益诉求未达到而已,只要能基本达到对方的合理利益诉求,顺利离婚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因此成功离婚的关键是如何权衡好双方的利益,与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间隔的是半年还是一年关系并不大。本案就是判决不准离婚满半年起诉就成功的案例!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XX民初XX号
原告:林某(女),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某组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XXXXXX
原告林某(女)与被告林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某(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林某诚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19年 6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5月20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8月3日生育男孩林某诚。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22年3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22年4月18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女)与被告林某(男)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小孩林某诚由被告林某(男)抚养,原告林某(女)承担林某诚抚养费每月800元,从2023年1月起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抚养费由原告林某(女)在银行单独给林某诚开户,每月存入林某诚账户,抚养费在每月月底打入林某诚银行账户,如林某诚有重大疾病,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原告林某(女)对林某诚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林某(女)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某某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某某某
书记员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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