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8日 3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没有感情基础,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女方可能在性心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婚后不愿与男方进行夫妻生活,双方没有生育小孩,这也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男方无法忍受这种“形式婚姻”,遂委托旷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时,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判决不准男、女双方离婚。
后戏剧性一幕发生了,女方在判决后不久即同意和男方离婚,为了尽快离婚,女方愿意配合男方走诉讼离婚程序。由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还未满六个月,男方还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旷律师遂说服以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旷律师为双方在法院通过线上多元调解成功离婚,整个过程仅耗时一小时左右。本案女方在第一次诉讼中如果愿意调解离婚,男方甚至愿意为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最终男方未向女方支付任何补偿即成功离婚,案件结果完全超出了预期。
目前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都是判决不准离婚,但第二次起诉大概率都会判决准予离婚。所以我们根本不要着急急,离婚无非就是时间问题而已。我们要做的就是积极把离婚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并把心态调整好,千万不能被离婚搞得心力交瘁,当我们的心态好了,很多事情可能就顺利了。本案就是调整好心态后获得意外之喜的典型案例,这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很多。所以离婚不要着急,顺其自然也许会效果更好,相信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又兰镇某某村(原某某村)某某组43号。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街居委会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相识,201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及领养小孩。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邓某某负担(已支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积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絮
11年 (优于67.29%的律师)
22次 (优于94.81%的律师)
492次 (优于99.73%的律师)
38047分 (优于98.78%的律师)
一天内
1022篇 (优于9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