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旷良勇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397688886
咨询时间:06:30-23:30 服务地区

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当庭判决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4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发现男方长期沉溺于游戏,整日无所事事,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加剧,实在难以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女方因看不到婚姻的希望,遂下定决心要求离婚经多方对比后,最终决定委托旷律师代理离婚事宜。第一次起诉时,男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为维护婚姻稳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满一年后,旷律师第二次为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规定可知,要想在第二次起诉成功离婚,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因此旷律师收集女方在外地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的转账记录、与房东关于租房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十余份证据并向法院提交,证据非常充分,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在男方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院当庭判决准予离婚。

在目前诉讼离婚的司法实践中,倘若我们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基本都会成功离婚;但若没有,即使事实上分居已满一年,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我们定不能掉以轻心,务必为每次诉讼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导致多次诉讼未果,从而耗费更多时间和金钱。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最好聘请一名专业的婚姻律师,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让你少走弯路、事半功倍,尽快摆脱离婚的烦恼。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XXXX民初XXXX号

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区X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14305201410768559.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洪江市XXX乡XXX村委会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春节时相识,2019年6月3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21年6月起诉离婚2021年7月1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核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号证据【婚姻信息】复印件1份,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予以确认;2号证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系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3号证据【房屋租赁合同(2021.3.17-2022.2.9)】复印件1份、4号证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房租)】复印件1份、5号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房东唐某某)】复印件1份、6号证据【房屋出租合同(2022,2.10至今)】复印件1份、7号证据【支付记录(房租)】复印件1份、8号证据【证明(杨某甲)】复印件1份、9号证据【证明(杨某乙)】复印件1份、10号证据【证明(张某某)】复印件1份能够证明自2021年7月12日后,原、被告没有共同生活,故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相识,2019年6月3日在湖南省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于2021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后一直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租房居住,未与被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是否支持离婚诉求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原、被告没有共同生活,双方自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分居已逾一年,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不做认定和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杨某

人民陪审员:邱某某

人民陪审员:彭某某

0二二年十月十日

理:姜

员:易某某

旷良勇律师 已认证
  • 18397688886
  •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7.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2次 (优于9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92次 (优于99.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8047分 (优于98.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22篇 (优于9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旷良勇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71593 昨日访问量:5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