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6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于广东打工时相识,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现都随男方生活。婚后双方在洞口购有商品房一套,男方名下有一辆目前价值三四万元的小轿车,欠有10余万夫妻共同债务。女方认为男方没有上进心,不肯赚钱养家,家庭重担全由自己承担,加上男方母亲性格强势,诸多原因让女方觉得无法再共同生活,遂起诉离婚。男方则表示近些年其要在家照顾得癌症的母亲及两个小孩,女方在外上班却变心了,才导致今天的局面。此次已经是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已经符合法定 离婚条件。
双方购买的房屋及车辆都是男方的刚需,若全归男方所有,按法律规定则要给女方相应的补偿,但男方并无经济条件支付,只能是女方净身出户才得以解决男方困境。如果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让女方净身出户,女方肯定不同意,对女方也不公平,所以作为男方代理人的旷律师就要想办法让女方体面的净身出户。旷律师遂建议双方将各自应得房屋份额赠与给小孩,以解决房屋争议。考虑到该房子虽然名义上是给了孩子,但事实上今后基本都是男方带小孩居住,本质上也是男方获利,为了权衡双方利益,旷律师亦建议男方在抚养费上适当做些让步。由于该方案公平合理,且女方也通情达理,最终双方都欣然接受,调解离婚成功。
本案女方放弃房屋产权,看起来是净身出户,但只是将应得房子份额赠与给了自己孩子,肥水并没有流外人田,也不算真正净身出户。女方洒脱放弃房屋产权,不仅让其顺利离婚,还为自己孩子争取到了一套商品房,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女方其实是“赢”了的。另,旷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人不仅为男方争取到了最大的经济利益,还帮其成功化解了家庭矛盾,男方同样也是“赢家”。这告诉我们只要处理问题得当,是可以达到双赢局面的。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XXXX民初XXX号
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某赛、曾某琪均由被告曾某某抚养,原告从 2023年1月1号开始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两小孩抚养费共计1000 元至小孩曾某琪年满 18 周岁。原告对两小孩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双方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被告购买的位于XX家园 1#楼右侧经房X楼的 XXX房屋自愿赠与给儿子曾某琪,购买的车牌号为粤XXXXXX的众泰小型客车由被告所有;
四、经双方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被告于 2015 年5月16日向洞口农商银行XX分行借款的 5万元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原告父亲刘某J借款的 6 万元债务由原告承担。剩余购房款48 6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五、本案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 225 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六、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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